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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丧失后,公示催告平台扩大到五个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21-01-15 10:17:56 阅读量:99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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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对公示催告平台进行了扩大,广而告之:


  从单纯的(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扩大到(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刊登,并于同日公布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同日在该交易所公布。”)


  3.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公告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刊登,并于同日公布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同日在该交易所公布。”


  旧法条:


  原《票据法司法解释》: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发布的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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