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买卖承兑汇票已经是很普遍的事情了,不过还是有朋友会问到:我向其他公司低价买入银行承兑汇票,然后按票面金额背书转让给客户,是否违法?能否开具发票又怎么开具发票?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一、企业生意银行承兑汇票是否违法?
关键词
★收买银行承兑汇票
★不合法运营罪
★不合法从事资金付出结算事务
★付出结算
收买银行承兑汇票,已不是新鲜事,收买人基本上是个人,且都是私下生意。个别私企也在收买银行承兑汇票,没有一家入账,他自己就认为这是违法的事,但由于收买价格高于银行,总是有人挺而走险。
2017年11月4日新修订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不合法运营罪】违背国家规则,有下列不合法运营行为之一,打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许没收产业:
(一)未经许可运营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许其他限制生意的物品的;
(二)生意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运营许可证或许同意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分同意不合法运营证券、期货、保险事务的,或许不合法从事资金付出结算事务的;
(四)其他严重打乱市场秩序的不合法运营行为。
2019年1月31日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不合法从事资金付出结算事务、不合法生意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法[2019]1号),对“不合法从事资金付出结算事务”以及“不合法生意外汇”两项不合法运营罪规范做出的最新规则,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二)》中有关不合法运营罪的立案规范与解说不一致的将不再适用:
行为规范
(一)违背国家规则,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则的“不合法从事资金付出结算事务”:
(1)运用受理终端或许网络付出接口等方法,以虚拟生意、虚开价格、生意退款等不合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付出货币资金的;
(2)不合法为别人供给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许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3)不合法为别人供给支票套现服务的;
(4)其他不合法从事资金付出结算事务的景象。
(一)不合法从事资金付出结算事务或许不合法生意外汇,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不合法运营行为“情节严重”:
(1)不合法运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不合法运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许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认定为不合法运营行为“情节严重”:
(1)曾因不合法从事资金付出结算事务或许不合法生意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不合法从事资金付出结算事务或许不合法生意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许拒不合作追缴作业,致使赃物无法追缴的;
(4)形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不合法从事资金付出结算事务或许不合法生意外汇,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不合法运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1)不合法运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不合法运营数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许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且具有本解说第三条第二款规则的(上述)四种景象之一的,能够认定为不合法运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问题的关键是企业或个人收买银行承兑汇票行为是否构成“不合法运营罪”?是否是“不合法从事资金付出结算事务”?
“付出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运用收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清算行为。《付出结算方法》第六条规则,银行是付出结算中介机构。未经中国公民银行同意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运营付出事务。第九条还规则,收据和结算凭据是办理付出结算,有必要运用按中国公民银行统一规则印制的收据凭据和统一规则的结算凭据。
自己认为,企业或个人收买银行承兑汇票行为不宜认定为不合法运营罪和不合法从事资金付出结算事务。2012年,浙江省公民查看院就收据中介怎么定性问题请示最高公民查看院,最高公民查看院批复认为生意银行承兑汇票是收据中介行为,不是贴现,不属于刑法修正案(七)第五条规则的“不合法从事资金付出结算事务”,不能以不合法运营罪科罪处罚。《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案第四条规则,不合法金融事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公民银行同意,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
(三)不合法放贷、收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生意。
实践中的单位和个人收据中介尽管打着“收据贴现”的旗号,但未改变收据的根底权利和收据的流通性,银行承兑汇票的流转如下:
出票人→收款人→收据持有人→收据贴现银行→出票人开户银行
从上图能够看出银行承兑能够屡次背书转让,但贴现事务是最终持票人与贴现银行之间进行的。收据中介与银行收据贴现有显着的区别,收据中介也不属于从事资金付出结算事务。假如不存在收据贴现,资金付出结算事务是在出票人开户银行与最终持票人开户银行之间进行的,假如有收据贴现事务,收据贴现银行就是最终持票人,资金付出结算事务仍然是在出票人开户银行与最终持票人开户银行之间进行的。收据中介仅仅参加收据流通环节的“背书转让”,收据的出票、承兑、兑付和贴现仍在银行进行和完成,因而企业和个人收买银行承兑汇票不能定性为“不合法从事资金付出结算事务”,更不能定性为“不合法运营罪”。
二、企业收买银行承兑汇票能否自行开具发票,怎么开具发票?
关键词
★超运营范围
★借款服务
★开具发票
收买银行承兑汇票并非是企业正常的运营范围项目,能否自行开具发票一向有争议。实践上运营范围与开具并无直接关系,运营范围由工商行政管理部分监管,而开具发票由税务部分监管,在税法范畴从来没有超运营范围项目不得开具发票的明文规则。税务部分的权威说法是偶尔发作一次性或临时超运营范围项目能够自行开具,经常性超运营范围项目开具发票主张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变更运营范围,然后到税务大厅添加税目。
收买银行承兑汇票怎么开具?有专家主张企业收买银行承兑汇票所得能够参照借款服务开具发票并以此核算缴纳增值税。就是说,企业收买银行承兑汇票能够理解为收买方向转让方供给金融服务,其票面金额与实践收买金额的差额就是收买方供给金融服务的获得的收入。
《财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诉》(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所附《出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出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
1.借款服务
借款,是指将资金贷与别人运用而获得利息收入的事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获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酬劳、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收据贴现、转贷等事务获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依照借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规则》
(三)出售额
1.借款服务,以供给借款服务全部收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出售额。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人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借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发票管理方法》第十九条出售商品、供给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运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作运营事务收取金钱、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别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方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方法》第十九条所称特别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买单位和扣缴义务人付出个人金钱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第二十四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有必要在发作运营事务承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作运营事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为此,收买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方)应当由收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但是问题来了
运营范围是指企业从事运营活动的事务范围,应当依法经工商行政监管部分挂号。有运营范围变化应当事先变更挂号,涉及金融事务活动的项目按现行规则应当有金融监管部分(公民银行或商务部)前置批阅,公民银行予以前置批阅吗?如公民不予前置批阅,工商行政管理部分不予变更,税务部分不予添加税目,企业展开经常性收买银行承兑汇票事务活动开具发票还真是个困难工作。“理想很丰满,实践很骨感”,可操作性不强。
三、企业收买银行承兑汇票怎么进行会计处理?
1、出票人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合同履约本钱 100000
贷:敷衍收据 100000
2、收款人
借:应收收据 100000
贷:主营事务收入 86206.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793.1
3、收款人以贱价转让银行承兑汇票
借:银行存款 98500
财务费用 1500
贷:应收收据 100000
3、收据持有人以贱价收买银行承兑汇票
借:应收收据 100000
贷:银行存款 98500
财务费用 1415.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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