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客户要求供应商收承兑汇票,但是供应商不同意收汇票,后面协商为客户付现汇,但是把贴现手续费扣下来,剩余货款付给供应商。
举例:1、比如说江苏公司(客户)应付浙江公司(供应商)10万货款,应支付承兑汇票,但是浙江公司(供应商)不收汇票,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由江苏公司(客户)支付10万电汇,扣2%手续费即0.4万下来,实际汇款9.6万给浙江公司(供应商)
回复:1、客户与供应签个书面合同,2、客户开具收据给供应商,3、做一个台帐登记好,如果有多家客户,建议分客户开登记。4、如果金额大于5万,每月给高管层汇报一下。5、把证据弄完整,以备税局和外部会计事务所,税务事务所的审计。
以上证明补充完整后,利息支出不超过同期金融企业同期贷款利率的情况下可以据实列支。
二、相关的法律依据:
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0〕20号)明确:承兑贴息如何税前列支?
问:承兑贴息各类情况(1)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贴现,未取得发票;(2)向关联企业开具承兑汇票,关联企业持承兑向银行贴现,银行贴现单子利息支付人为关联企业,实际资金由本企业承担,利息也由本企业支付,造成票据抬头与企业不符,未取得合法凭证;(3)货物销售给对方单位(非本地企业)后,对方付款方式为承兑汇票,企业为取得现款,同意支付承兑贴现息,并取得对方开具的收据,本企业支付的贴现息在财务费用中列支(类似现金折扣)。
答:对上述类型的贴息费用暂按借款利息支出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支付的贴现费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因各地的政策有区别,以上供参考,具体以当地的税务机关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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