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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时效是什么意思?票据权利时效期间是指什么呢

来源:京航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15 14:17:30 阅读量:999+

  票据中的汇票是一种持票人可以请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利凭证,其中票据权利就是保障持票人权益的法律依据,《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第17条及《票据法司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票据权利时效是什么意思?票据权利时效期间是指什么呢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时效期间包括对出票人的权利和对承兑人的权利,都是自到期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新票据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前述第(1)、(2)项规定的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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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但对出票人的权利除外,即持票人对汇票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为前面所说的2年,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为出票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同样,对出票人的再追索权依然为2年。《新票据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亦再度明确,前述第(3)、(4)项规定的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


  上述规定即是指票据权利时效,即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期间。该期间比民法所规定的一般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短得多。且票据权利时效届满后意味着实体权利的消灭,而实践中经常发生因持票人疏忽导致票据权利时效已过,票据权利很难得到救济的情况,因此我们在处理票据事件时,需特别留意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权利时效经过后,票据持有人如何救济?


  票据持有人因超过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但是持票人已经支付了对价,却因为丧失票据权利而造成损失,而债务人却因此无偿获得与持票人对应的利益,就会导致利益不公平。为此,票据法规定了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就是为了纠正这种可能产生的不公平。《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此处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一种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的收益返还请求权,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或承兑人主张,不包括除此之外的其他前手。应当注意,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行使的时间点必须是在票据权利时效经过或者票据丧失后,故该权利应是基于票据产生的非票据权利。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包含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票据权利曾经有效成立并存在。其中对于有效成立并存在的理解包含以下三层意思:第一,票据权利本身合法有效。由于票据是有价证券,同时又是设权证券,票据与权利合二为一,因此,票据权利本身合法有效是指票据本身合法有效。这仅仅是指票据符合形式要件存在,并不要求票据关系赖以发生的实质关系合法有效。第二,票据权利人合法有效地拥有票据权利。票据法的宗旨是保护持票人的利益,但这里的持票人指的是善意持票人,而不是非法持票人。第三,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曾经存在,只是后来因为某种原因而丧失。


  2.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消灭。


  3.义务人获得利益。


  关注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及时行使票据权利


  虽然在票据权利时效经过后,持票人依然可以通过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来主张非票据权利,但是由于行使的对象仅限于出票人和承兑人,不能向其他前手主张权利,且权利范围仅限于主张票面金额等原因而存在很多不利之处。所以,建议持票人应及时关注票据权利的时效期间,及时行权。即便不能及时行使权利,也应按照《票据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票据权利的行为保全,包括采取票据提示、作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三种方式。票据提示,即是在法定期间内提示请求付款,行使付款请求权。付款被拒绝的,由承兑人或付款人出具拒绝证明,即作成拒绝证书,方能行使追索权。《新票据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当票据权利人提起诉讼或参与到诉讼当中后,就表明其行使票据权利的主张和要求,此时时效期间中断,持票人从而得以保全票据权利,而不会导致票据权利时效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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