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否执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首先我们先来了解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概念,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冻结、扣划问题的复函》(2000年01月31日生效)第1条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是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向银行申请承兑而备付的资金。
一、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性质:质押
《物权法》第208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担保法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冻结、扣划问题的复函》(2000年01月31日生效)第1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是出票人提供的承担最后付款责任的担保。第2条规定,若承兑银行已兑付了该银行承兑汇票且出票人未能履行最后付款责任,承兑银行有权以该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优先受偿。若人民法院已冻结此保证金,承兑银行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以被冻结保证金优先受偿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从该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性质是动产质押。
二、银行承兑或付款前,法院可冻结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但不得扣划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2000年9月4生效)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
三、银行承兑或付款后,法院需解除承兑金额等额保证金的冻结,可扣划丧失保证金功能部分
1、解除银行承兑金额等额保证金的冻结
《票据法》第19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第38条规定,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第43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根据上述规定,银行承兑汇票后即负有无条件付款的责任。银行付款更是直接履行了其与出票人的承兑协议,出票人应当履行向银行付款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2000年9月4生效)第9条规定,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
需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的意思是法院应当解除与银行已承兑或付款的汇票金额等额的保证金的冻结(保证金不足银行已兑付金额的,法院应当对保证金全部解除冻结)。
2、法院可扣划丧失保证金功能的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2000年9月4生效)第9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1)如果保证金金额超过了银行兑付的金额,则超过部分已丧失保证金的金额,法院有权扣划。
(2)如果出票人完全按照其与银行的承兑协议的约定向银行履行了付款义务,则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法院可以扣划全部保证金。
四、法院解除冻结的程序:银行提出执行标的异议
法院对已冻结的银行承兑汇票不会自动解除冻结,银行需要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申请或诉请解除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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