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必,很多单位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月末、季末、年末,单位领导催货款回收,业务人员也为了个人业绩,想办法让客户及时回款,提高业绩。难免有些客户,会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付应付款。如果收款单位着急用钱,客户又没现金,那也只能先收了,然后到银行提前贴现。
首先,我们了解下什么是银行承兑?
银行承兑是银行对承兑申请人作出的保证,在汇票到期日向持票人支付票款的承诺。
对于卖方来说,对现有或新的客户提供远期付款方式的,可以增加销售额,提高市场竞争力。
对于买方来说,利用远期付款,以有限的资本购进更多货物,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营运资金的占用与需求,有利于扩大生产规模。
银行承兑汇票怎么处理?常见的使用方式:
1、持有到期,正常承兑
商业交易中的收、付款双方协议在一定时期内支付货款时,付款方凭协议书,可向其开户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开户银行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承兑手续,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这种情况,收款方(持票人),收到付款方(票据申请人)的承兑,一直持有到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再到承兑银行承兑;
2、收到票据,即时贴现
由于银行承兑汇票的信用等级较高,一般商业银行均提供的贴现业务。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提前收取票款。银行在扣除一定的贴息后,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资金。
这种情况,多数如前所述,收款方的资金也很紧张,既害怕长期收不到款,应收账款变成坏账,收了承兑汇票,又着急把它变现使用,提高资金周转率;
因此,拿到票据后,就迫不及待的到商业银行提前把它变现,并支付一定比例的贴现费用(无形中给收款单位增加的资金成本)。
如何保证既能早点收回货款,又能减少资金贴现损失?
如果回款形式是承兑汇票,就要根据到期日时间长短来额外收取一定的费用,来减少因此带来的财务成本。
我看过一家单位的会计在审核要签订的销售合同的时候。增加了这样的一条内容:
如乙方(付款方)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方式的,最长承兑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且乙方还需要额外向甲方(收款方)支付延期付款补偿,补偿金额=票面金额*适用费率*票据时间差。
具体标准如下:1)承兑到期日—甲方收票日期小于等于1个月,不收取手续费;2)票据承兑到期日—甲方收票日期,大于1个月且小于等于3个月,费率4.5%;3)票据承兑到期日—甲方收票日期,大于3个月且小于等于4个月,费率5.5%;如果银行利率大于此费率,以银行承兑利率为准。
这样就能做到最大限度减少收款方损失!会计提出这样的收款方式操作并补充到销售合同里,老板一定会很开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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