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无因性是指什么?票据一经作出,票据关系即与原因关系相分离,形成独立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票据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票据权利也就合法存在,并与基础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受基础关系存在与否及效力瑕疵的影响。
一、票据无因性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票据无因性的分类。
1、票据的绝对无因性
票据的绝对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完全分离,无论何种情况下,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都可以施行票据的权利,票据债务人也负有依票据付款的义务,无权过问票据的来源和使用目的。票据的绝对无因性,可以保证票据关系脱离其基础关系而存在,能够减少合法持票人风险,同时减轻合法持票人的审查义务,使票据易易于在市场中交易和流通。
2、票据的相对无因性
票据的相对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的分离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票据关系在某些情形下受基础关系的影响,二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如直接当事人之间仍可基于原因关系的无效或被撤销主张抗辩。票据的相对无因性能使得票据不只为了流通而流通,还能考虑到交易的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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