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银行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行为,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更好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作用,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修订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形成《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修订稿所称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记者了解到,为支持企业资金周转和优化信贷结构,1997年人民银行发布《办法》,允许商业银行为持票企业提供贴现融资、商业银行之间转贴现交易,并为商业银行提供再贴现融资,对支持企业融资发挥了重要作用。
《办法》修订稿起草说明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多样化,部分票据的功能和性质发生变化,《办法》对承兑和贴现的管理滞后于市场发展实践。根据票据业务发展变化和金融市场宏观管理需要,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修订完善《办法》,加强票据承兑和贴现资质管理,建立完善信用约束和风险防控机制,保护中小企业权益,促进票据市场规范发展。其中,《办法》修订稿对于承兑和贴现资质进行了明确要求。承兑、贴现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符合监管要求。承兑人应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到期付款能力。持票人申请贴现,应具有真实交易关系。
“近年来,一些房地产企业开具的商业票据未能到期兑付。《办法》修订稿规定承兑人应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到期付款能力,并明确具体要求,有助于从源头上防控商业票据风险。”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业内专家认为,金融机构应审慎开展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为加强风险防控,《办法》修订稿明确,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最高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总资产的15%,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承兑人存款规模的10%。
董希淼分析称,近年来,部分银行信贷规模受限,往往通过承兑汇票实现信贷规模扩张;部分银行通过收取承兑汇票保证金,实现存款规模扩张。严格控制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余额和保证金余额,有助于抑制银行借助承兑汇票过快扩张的冲动,也有助于提高银行承兑能力。
谈及上述规定的影响,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的票据业务规模在资产规模中占比较高,因此,对于票据业务占比较高的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该规定可能对银票承兑规模的上限形成限制。
此外,为缩短最长付款期限,《办法》修订稿指出,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业内专家指出,这一规定再次明确了商业汇票可以用来缓解短期资金缺口,但是不应该成为主要的融资手段。
“目前,纸质商业汇票最长付款期限为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最长付款期限为1年。”董希淼分析称,在实践中,部分大企业通过商业汇票向中小企业支付货款,由于付款有一定期限,实质上大企业是利用自己地位的优势变相占用了中小企业的资金。这背后的主要原因在于中小企业自身在商业关系中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而缩短商业汇票汇款期限,有助于从操作上减少对中小企业账款的占用,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也表达了一致观点。在他看来,缩短最长付款期限,有助于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缓解资金链压力,尤其是小微企业对资金需求一般具有“小、短、频、快”等特点。
此外,为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明确,企业、财务公司、银行未按要求披露票据承兑信息的,不得开展票据业务。
按照《办法》修订稿要求,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对超出承兑限额和付款期限、未按规定披露信息、逾期兑付、无真实交易关系承兑贴现、欺诈骗取承兑贴现、未经许可从事票据贴现的依法追究责任,以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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