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栏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深圳市供应链金融协会理事单位

从边缘地带到监管中心 司法视角解读【 新《商业汇票管理办法》】

来源:商票圈 发布时间:2022-02-14 16:29:40 阅读量:999+
标签:

作者:商票圈法务总监 许乐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于2022年1月14日发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或简称“新《商业汇票管理办法》”或“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商业汇票管理办法》对近年商业汇票市场蓬勃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做出了解释与调整,也是对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就调整商业汇票各行为规范长期缺位的及时补充。


01

定义“贴现”


新《商业汇票管理办法》第五条对贴现的定义作出了明确: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转让至具有贷款业务资质法人的行为。


尽管新《办法》对贴现的定义较1997年《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办法》(以下或简称“旧《办法》”)中的表述作出了一定的调整,但仍然保留贴现行为的实质定义。


旧《办法》第二条: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同时,《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 (现行有效)第九条: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也就是说贴现的本质是,向持票人购买未到期的商业票据,并收取一定利息的行为,而商业票据是该交易行为的标的。


02

谁具有贴现资质?——贴现主体法定


新《办法》第十五条作出了明确: 商业汇票的贴现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贷款业务资质的法人;

(二)有健全的票据贴现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等的规定;

(四)最近二年未出现6个月以内3次以上付款逾期、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9号披露承兑信息的情况;

(五)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六)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能够从事贴现业务的主体,应当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具有贷款业务资质的法人。


同时,早在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从司法层面也明确了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


【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


03

 画重点——真实交易关系


新《办法》原文用了大量篇幅,前后多次反复提及的高频关键词即:商业汇票应依法合规取得,且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其中: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转让至具有贷款业务资质法人的行为。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应为依法合规取得,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


第十二条   银行承兑人和财务公司承兑人开展承兑业务时,应严格审查出票人的真实交易关系和承兑风险,出票人应具有良好资信。承兑的金额应与真实交易关系、承兑申请人的偿付能力相匹配。


第十六条   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贴现票据为依法合规取得;

(三)与出票人或前手之间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


第十七条   持票人申请贴现时,须提交贴现申请、持票人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以及能够反映真实交易关系的材料。贴现纳入承兑人授信管理。


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为不具有真实交易关系的出票人、持票人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的,由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驻机构依法采取暂停其票据业务等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所以,新《办法》对真实交易关系进行了定调,即持票人应当基于真实商品交易关系(俗称贸易背景)取得票据。这与早前《支付结算办法》(现行有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也保持了高度的统一。


《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二条: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第三条:坚持贸易背景真实性要求,严禁资金空转。


(一)严格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银行应加强对相关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的真实性审查,并可增验运输单据、出入库单据等,确保相关票据反映的交易内容与企业经营范围、真实经营状况、以及相关单据内容的一致性。通过对已承兑、贴现商业汇票所附发票、单据等凭证原件正面加注的方式,防范虚假交易或相关资料的重复使用。严禁为票据业务量与其实际经营情况明显不符的企业办理承兑和贴现业务。


04

不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取得商业票据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一)民事责任


《九民纪要》第101条【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


首先,如非真实商品交易关系取得的商票,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无法向承兑人、出票人以及除直接前手以外的其他前手主张票据权利。


其次,如通过虚构合同发票自行构建与前手的商票交易关系拟通过诉讼手段主张票据权利的,该虚构商品交易关系的行为还将涉嫌虚假诉讼,甚至构成虚假诉讼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二条:本意见所称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从司法层面来认定,民间票据贴现,因其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主体进行的票据“贴现”,实质是以票据为标的买卖行为,该非法“贴现”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危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其属于“违背公序良俗”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认定无效。



(二)刑事责任


新《办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票据贴现的,依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九民纪要》第101条【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后半段: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案件的审理。案件的基本事实无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同时,(2019)豫0928刑初775号刑事判决书,作为《九民纪要》生效之后民间票据贴现涉刑的第一案。也标志着司法层面对待民间贴现行为的态度转变。结合当前金融强监管的背景,传统票据参与方应当合规谨慎从事该业务。

05

金融机构将加大审查持票人取得商业票据的基础交易关系


新《办法》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为不具有真实交易关系的出票人、持票人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的,由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驻机构依法采取暂停其票据业务等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金融机构在办理贴现业务或票据质押贷款等与票据关联的相关业务时,不仅限于对合同发票进行形式审查,势必会逐步加大审查持票人取得商业票据的真实商品交易关系及合规性。否则暂停票据业务等监管措施对其业务影响是巨大的。


总结


民间票据贴现尽管是一种事实上已被广泛使用的民间资金融通方式,早前学术各方对其就有巨大的争议。而时至今日,无论从金融监管层的立场,或是到司法审判层的态度,无不例外的逐步确认了其非法性,而下一步《票据法》对其修改,也没有太多的悬念了。


???.png



底部导航栏
客服热线:400-882-9891
联系邮箱:office@shangpiaoquan.com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8:00
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1栋A座1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