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融资
1、企业向员工借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企业向特定非员工借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之债务,将担保标的物之财产权转移于担保权人,而使担保权人在不超过担保之目的范围内,取得担保标的物之财产权,于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得就该标的物受偿之非典型担保。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5、网络借贷(p2p)
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互联网金融(ITFIN)服务网站。
p2p借贷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peer是个人的意思。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p2p 网络借贷平台分为两个产品一个是投资理财,一个是贷款,都是在网上实现的。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业务不涉及银行方,有着一定隐蔽性,具有贸易合同主体存在关联关系或同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贸易合同签约时间接近、标的物为同批货物且不发生位移、合同收益固定、中间贸易商不承担转售交易风险等显著特征,是以签订货物购销合同之名掩盖企业间借贷之实质业务。
而贸易融资是银行短期融资产品,是以企业真实商品贸易为背景,基于商品贸易中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等资产的短期融资业务,具有合法性,受法律保护。
法律风险:公司之间以签订买卖合同为名,进行企业间借贷融资,违反《合同法》第52条第(3)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7、托管式加盟
不同于标准商业特许关系(加盟),投资人以自己名义按照融资方的要求出资租赁营业场所并负担租金后,投资人再向融资人交纳购货款及装修款。整个商铺的进货、运营、财务、人员均不用出资方管理,融资方会在约定日期向出资方返还利润。
二、类金融融资
1、商业保理
商业保理指供应商将基于其与采购商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信用风险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的贸易融资工具。商业保理的本质是供货商基于商业交易,将核心企业(即采购商)的信用转为自身信用,实现应收账款融资。
2、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3、典当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4、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更为便捷、迅速,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与民间借贷相比,小额贷款更加规范、贷款利息可双方协商。
5、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 。从投资方式角度看,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6、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7、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公司股权所有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以担保主债权实现的一种融资担保方式。
8、动产浮动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是指特定的抵押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来所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人于抵押权实现时尚存的财产优先受偿。
9、仓单质押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仓单除了具有所有权凭证作用外,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进行流通,从而作为一种衍生的金融工具使用。同样,仓单作为票据,存货人可以作为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质押合同,以仓单作为质押物进行融资,存货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过保管人在上面签字或盖章,将仓单交于质权人后,质押权产生效力,这就是仓单质押的雏形。相较于传统的实物抵押、质押或者是第三人保证贷款,仓单质押融资很大程度上是对典型融资担保方式的突破。
10、保单质押贷款
保单质押贷款是投保人把所持有的保单直接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若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当贷款本息积累到退保现金价值时,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效力。
保单本身必须具有现金价值。人身保险合同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费用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此类合同属于损失补偿性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一样,不可以作为质押物;另一类是具有储蓄功能的养老保险、投资分红型保险及年金保险等人寿保险合同,此类合同只要投保人缴纳保费超过一年,人寿保险单就具有了一定的现金价值,保单持有人可以随时要求保险公司返还部分现金价值以实现债权,这类保单可以作为质押物。
三、金融融资
1、银行贷款
银行贷款是目前债权融资的主要方式,其优点在于程序比较简单,融资成本相对节约,灵活性强,只要企业效益良好、融资较容易,缺点是一般要提供抵押或者担保,筹资数额有限,还款付息压力大,财务风险较高。
2、信托贷款
信托贷款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其(或信托计划中)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委托人在发放贷款的对象、用途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又可利用信托公司在企业资信与资金管理方面的优势,增加资金的安全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主要有三种应用方式:(1)是企业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来弥补短期资金不足,从而节省现金流支出;(2)是企业开出差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可放大信用,用更少的钱、更低的融资成本筹集更多资金;(3)是企业资金短缺时还可将收到的银行承兑票据申请贴现或者背书转让,及时补充流动资金或支付货款。
4、信用证
信用证融资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融资产品,信用证的优点及生命力正是能为买卖双方提供融资服务。信用证融资是银行一项影响较大、利润丰厚、周转期短的融资业务,银行都把贸易融资放在重要地位。但银行的信用证融资会产生导致妨碍银行自身生存与健康发展的风险,这些风险甚至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所以必须对其风险进行控制。
5、内保外贷
境内银行为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附属企业或参股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由境外银行给境外投资企业发放相应贷款,如此一来,境内企业就可以获得境外的低成本资金。在额度内,由境内的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内企业的境外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无须逐笔审批,和以往的融资型担保相比,大大缩短了业务流程。2010年中,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对内地银行向海外开出外币担保融资函实施额度管理,即“内保外贷”——银行对外担保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银行本身净资产的50%。
6、公司债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7、金融租赁
金融租赁是指由承租人选定所需设备后,由租赁公司(出租人)负责购置,然后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租约定期交纳租金。金融租赁合同通常规定任何一方不能中途毁约,租赁期满后,租赁设备可以由承租人选择退租、续租或将产权转移给承租人。金融租赁方式大多用于大型成套设备的租赁。
与融资租赁不同的是,金融租赁是金融机构。
8、银行保理
保理业务是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帐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银行的保理业务可分为国内保理业务和国外保理业务两类。
9、存单质押
一是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单做质押从金融机构贷款;二是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由债务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作为债权的质押担保。用于向金融机构贷款质押的存单,贷款机构会在核实存单的真实性以后,通知出具存单的存款银行办理资金冻结即登记止付手续,俗称“核押”,并与借款人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同时将存单保存在贷款机构手中,以防止存单所有人在借款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将存款提走。第二种方式中,债务人为向债权人(非金融机构) 担保自己的履约能力,把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交由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自己的债务能如期履行的担保,并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到期后,如债务人不能全部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此存单上的款项优先受偿。此两种方式的质押在我国法律上称之为“权利质押”或“权利质权”,其中存单质押的相关规定分别见于我国《担保法》第75、76条《担保法解释》第100- 102 条和《物权法》第223、224 条。
10、企业债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按照职能分工,由省级发改委预审、国家发改委核准的企业债券仅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非上市企业发行的债券(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证监会监管)。
11、优先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公司章程应明确优先股股东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
12、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通俗而言就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资产,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获取融资,以最大化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13、上市公司
(1)增发。增发是向包括原有股东在内的全体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股票。其优点在于限制条件较少,融资规模大。增发比配股更符合市场化原则,更能满足公司的筹资要求,同时由于发行价较高,一般不受公司二级市场价格的限制,更能满足公司的筹资要求,但与配股相比,本质上没有大的区别,都是股权融资。
(2)配股。配股,即向老股东按一定比例配售新股。由于不涉及新老股东之间利益的平衡,且操作简单,审批快捷,因此是上市公司最为熟悉和得心应手的融资方式。但随着管理层对配股资产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即以现金进行配股,不能用资产进行配股。同时,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更符合国际惯例,目前将逐步淡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历史舞台。
(3)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的双重特点,在其没有转股之前属于债权融资,这比其他两种融资更具有灵活性。
14、新三板企业
定向发行股票融资是新三板挂牌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新三板简化了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票核准程序。新三板允许公司在申请挂牌的同时定向发行股票融资或挂牌后再提出定向发行股票。
15、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融资活动,主要是指债权企业用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贴现而取得款项。
债权企业融资:为了解决临时的资金周转困难,获得足够的流动资金,票据债权企业可以将持有的应收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从而从银行取得一笔款项。
债务企业融资:在具有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的企业之间,特别是在关联企业之间,目前比较流行的一种做法就是互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让债权企业用商业承兑汇票先向银行贴现,然后再将从银行取得的贴现款转划给原票据债务企业,从而达到原票据债务企业从银行融资的目的。
16、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
《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在前海注册成立并在前海实际经营的企业(内资),从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仅限于前海投资和建设业务。
17、福费廷
福费廷(FORFAITING),又称买断,是银行根据客户(信用证受益人)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要求,在开证行、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对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做出付款承诺后,对应收款进行无追索权的融资。福费廷业务主要提供中长期贸易融资,利用这一融资方式的出口商应同意向进口商提供期限为6个月至5年甚至更长期限的贸易融资,同意进口商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货款。
18、贸易融资
融资贸易源于国际贸易,是指以贸易形式达到融资目的,通常指银行作为资金提供方通过远期信用证、远期托收、保理、票据贴现等金融工具给予从事大宗商品交易的企业的资金融通。融资性贸易是企业扩大贸易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手段,在国际贸易领域有较为成熟的规则和惯例,全球80%的贸易使用了融资手段。
19、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企业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帐款收款权向银行作还款保证,但银行不承继企业在该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债务的短期融资。贷款期间,打折后的质押应收账款不得低于贷款余额(贷款本金和利息合计)。当打折后的质押应收账款在贷款期间内不足贷款余额时,企业应按银行的要求以新的符合要求的应收账款进行补充、置换。
20、上海自贸区跨境人民币境外借款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四:试验区人民币境外借款
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不包括贸易信贷和集团内部经营性融资)应用于国家宏观调控方向相符的领域,暂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包括理财等资产管理类产品)、衍生产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
一、服务于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萎缩
1、小贷公司数量与贷款规模持续下降
小贷公司试点于2006年,并于2008年扩大至全国,小贷公司在2015年机构数量达到8965家的历史峰值后,近三年来小贷公司数量、从业人员数量和贷款规模持续下降。如贷款余额从超过20%年增长速度下降到负增长,2016年全国小贷行业主要指标,几乎季季全面负增长。
报告称,2014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791家,贷款余额9420亿元,到了2015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910家,贷款余额9412亿元,2016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673家,贷款余额9273亿元,贷款余额一直是下降的,截至2017年9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610家,贷款余额9704亿元。虽然有所增长,但这种增长大部分是由面向消费的互联网小贷公司创造的,如果只考虑企业放贷的话,2017年也是下降的。在近几年的发展中,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了受歧视、融资难、风险高、税负重、监管错位等问题,生存状况严峻。有的由于融资困难,无款可放,主动要求退出市场,根据小贷协会调研的结果,个别省份有超过1/3的小贷公司退出市场。
2、中国银行保理业务规模萎缩近半
据报告研究,中国的保理业务主要分为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自2013年达到超3万亿元的高点后,我国银行保理业务规模连续两年出现下跌。2014年我国保理业务总量首次出现了下降。根据数据统计,2014年中国保理业务量折合人民币2.92万亿元,同比下降7.89%。2015年我国银行保理业务量达2.87万亿元,同比下降1.71%。2016年保理专业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保理业务量折合人民币1.72万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40.07%。其中国内保理业务量1.23万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40.99%,下降程度几乎近半。
近年来银行保理业务量下降,究其原因,一是受信用风险上升的影响,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趋于谨慎,更倾向于依靠传统的抵押物作为风险控制手段;其次是在国内经济面临连续下行压力的背景下,企业应收账款回收周期延长,应收账款拖欠和坏账风险明显加大,导致银行不敢做保理业务。
3、互联网金融(网贷)平台正常运营不足三分之一
报告还称,在强监管与实体经济持续下行的情况下,中国互联网金融网贷市场也不容乐观,根据网贷之家的统计,2017年以来,正常运营P2P数量继续下降,从2016年末的2448家降至2017年12月末的1931家,相比2016年底减少了517家,而2016年又是在2015年下降985家基础上的数据。据零壹数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末,正常运营的P2P网贷平台仅余1539家,占到历史累计上线平台的27.9%,不足三分之一,较2016年年底减少24.3%。而新开平台更是下滑严重,2017年上线的平台数量仅168家,同比减少72.2%。
从行业待还余额来看,截止2017年11月末为1.2万亿元,虽然成交量在上升,但这些成交量很多是由现金贷带来的,这些并不服务于实体经济,如果不考虑个人现金贷的份额,互联网金融(网贷)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也是下降的。
4、股份制银行存款近乎停滞,中信、民生、平安三家领军银行存款负增长,中小银行同业存单三年爆增一百多倍
报告表明,截至2017年三季度末,8家上市股份制银行平均存款增速年化比率仅为2%,远低于2016年末7.8%的全年平均增速。从全行业来看,到2017下半年,银行业存款增速跌破10%以下。股份制银行存款压力尤为明显。前三季度8家上市股份制银行存款新增仅2182亿元,同比少增7000亿元左右,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三家民营股份制银行中的主力银行都出现了存款倒退的情况,前三季度存款分别减少3225亿元、1455亿元、101亿元。
吸储能力下降的中小银行,同业存单成为其扩张资产负债表、进行同业套利的主要途径。只能靠同业存单维持业务,同业存单从2013年底开始井喷,短短三年半的时间,增速超过了100倍,据统计,2017年,国内商业银行发行的同业存单超过20万亿元,同比增幅超过50%,发行规模同样创下历史新高,目前存单余额达7.99万亿。其中其中城商行和股份行是同业存单的主要发行主体城商行占比预计将超过70%。巨量的资金需求下,同业存单利率也在不断攀升。3个月同业存单发行利率从9月中旬的4.34%逐步抬升至目前的4.87%。
二、央企、政府平台、上市公司融资大幅增长
报告得出,近年中国社会融资总体规模并没有趋缓,而中小企业的融资规模下降的同时,对应的必然是央企和政府平台融资规模的上升,这两方面并没有详细数据,但从一些其他侧面数据则可以反应这两者的融资能力,比如中国近三年每年接近三万元的政府赤字绝大部分是由政府平台公司创造的,2015年中国政府的财政赤字就突破两万亿,达到2.36万亿,2016年达到了2.81万亿,2017年的财政赤字决算数据还没公布,估计已经超过3万亿。而近两年政府产业基金的规模还是不计入财政赤字的,因为政府产业基金大多是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方法,从这些大幅增长赤字数据就可以反应政府平台的融资能力,而央企的能力更是强势,2015年央企发债余额就已经超过4万亿,总融资余额至少几十万亿。
仅次于政府平台和央企的就是上市公司,而且数据是比较透明的,上市公司IPO、定增和股权质押融资三大常用的融资方式都出现了巨大增长,在IPO方面,相较于2016年,2017年IPO发行数量同比大幅增加,1-12月,IPO发行企业共有420家,发行数量超过2010年347家的历史最高值。相较于去年共248家而言,今年IPO发行数量同比增长约69%。其中10个月份发行数量均高于或等于30家。数据显示,420家IPO发行企业共募集资金约2154.14亿元,平均单家企业募集资金约为5.13亿元。
不仅IPO融资金额也快速攀升,2014年来,A股定增募集资金额快速攀升,从2013年的不足4000亿元,快速飙升至2016年的1.6万多亿元。2017年至今,虽然募集资金额有所回落,但仍达1.16万亿元,参与定增的公司有505家,定增募集资金额已连续三年突破万亿元水平。特别是定增融资已连续三年突破万亿。
股权质押融资也是上市公司融资的常用手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披露的数据,A股股权质押市值为5.4万亿元,占A股总市值的10.7%。其中,流通股质押规模为3.25万亿元,限售股质押规模为2.17万亿元。根据Wind资讯提供的数据,1857家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今年发生质押股份(含质押式回购),整体新增质押市值规模约2.8万亿元。同样新三板股权质押融资也很普遍,截至2017年9月26日,今年新三板共发生3194笔股权质押(以公告日期计算),涉及1471家挂牌公司,约占挂牌公司总数的12.7%。按照最新股价计算,新三板市场约有1732亿元股权遭到质押。
除了以上三种融资方式,上市公司信用贷也是这两年开始爆发的一种融资方式,具体规模目前尚没有明确数据。
可见中国的社会资金向政府平台公司、央企和上市公司集中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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