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票据是怎么回事?融资性票据是指票据持有人以非贸易方式取得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以获得资金,从而达到融资的目的。融资券的用途可能是出票人,也可能是持票人,但一般都是关联公司。通常贴现的资金会流回原来的抽屉。
融资券的贴现资金往往用于投资或偿还债务。融资性票据的严格定义应该是指票据缺乏贸易背景,使得其缺乏自偿性。融资券是在出票过程中产生,而不是在转让过程中产生;还是从承兑环节,而不是打折环节。票据是可交易的还是可融资的,完全取决于发行时的交易目的。交易中的票据可以在到期时用商品返还的资金进行自我补偿。用于投资或偿还债务的融资券,由于缺乏自偿性,给支付带来不确定性。
融资性票据的典型形式
一份因真实贸易而产生的票据,即使在之后某个转让环节中成为无贸易的融资性交易(如用于偿债),银行并为持票人办理了贴现,也不会对承兑银行构成风险或扩大货币投放。
因为,此票据是基于真实贸易而产生,通过商品的流通具有自偿性;再则,票据前手与持票人虽属融资性交易,但如由前手向银行贴现(更符合贴现政策,因前手与再前手具有贸易交易)后将资金划转给持票人,与持票人向银行贴现取得资金,从货币投放角度看,两者是完全等效的。
因此,转让后的票据不应该存在融资性票据之说。当然下列情况例外,出票人与收款人为关联企业,为借贷交易而签发融资性票据,但因双方无关联交易而无法贴现,收款人遂将票据转让与其有关联交易的子公司,子公司作为持票人并提供合法但与该票据实际并无关联的发票与合同向银行办理了贴现,再将贴现款划转于前手。此类融资性票据看似转让后产生,其实仍在出票环节生成,只是借助于转让环节,实现贴现融资目的。
发生在分公司与母公司间的票据背书转让,母公司持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时,提交的却是分公司与票据前手交易的发票和合同或母公司直接开给分公司票据前手的发票和合同。
看似不匹配,但却是真实和合法的,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和独立的会计核算,其对外的一切销售交易和票据受让本身就是同为母公司的行为。如果母公司申请贴现时提供的是母公司开给分公司的发票,则是不合理的,因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母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销售。
融资性票据一定是发生在两个关联的企业之间。这是因为,融资性票据的受让本是一种借贷交易,而在关联企业之间,许多民营企业为谋求融资能力,往往利用控股子公司的关系,将子公司的产品销售给母公司,再由母公司销售给购货方,以此在母公司和子公司各自的独立报表上,造成各自都有自己的资产额和销售额的会计信息假象,以次获得银行重复授信。
因此在这类关联企业之间,完全能够提供足够多的、合法的、真实的增值税发票和交易合同,但这些发票和合同与融资性票据的给付却无任何对价关系,所以通过票据贴现必须提供发票和合同等形式要件并不能有效约束融资性票据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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