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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票据贴现说起我国的沙箱监管与部门限制

来源:陈劼 发布时间:2022-05-18 16:23:59 阅读量:999+

  票据法律规则是一个规范体系,对票据行为的金融监管也是一个管理系统。


  我国在 1980 年代初至 1990 年代,采取的是“混业监管”模式,中国人民银行既履行中央银行职责,又承担着金融监管的职能。


由票据贴现说起我国的沙箱监管与部门限制


  从 1990 年代末开始,相继设立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即开始了“分业监管”模式( 2018 年银监会与保监会合并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之后,出现了一定程度上混业监管) 。


  除此之外,近年来由地方政府组建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政府金融办和地方金融管理局)也承担着部分非银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


  票据作为一种融资工具,尽管其行为主要发生在银行系统内,受银保监会监管,但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又要接受人民银行的管理,此外,作为资管产品或商业保理的标的也会受到相应部门的监管。


  事实上,在不同的部门监管下,对票据的属性认知也存在差别。


  比如人民银行将票据视为债务证券,认为其可以直接进行社会化融资; 而银监会将票据视为信贷资产,认为其应由商业银行专营,这便带来了监管政策上的差别。


  在此背景下,由人民银行主导的监管沙箱试点在涉及票据产品上当然也宣示着其部门立场,这便会带来一定程度上的不协调性。


  这种“部门限制”也是监管沙箱所需要克服的,这取决于监管机构的公信力,以及各部门间能否实现体系化运作,我们虽然也不乏这样的努力,比如 2004 年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联合制定的《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8]但广泛而深度的协调配合显然还不够成熟,这就很难完全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从而达到提高监管效率,鼓励金融创新的管理目标。


  不仅如此,更广义的“部门限制”还应包括作为行政机关的监管机构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以及他们各自内部的不协调性。


  对此,监管沙箱的应用试点采取了回避态度。


  监管沙箱的一项核心要素便是参与者对法律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的豁免权,但只有有权机关方可授予此项豁免权,因此人民银行实施的监管沙箱仅能对参与者授予对其自身制定的负面规则的豁免权,即人民银行颁布的部门规章及其下位法。


  而这种层级的豁免权显然难以支持真正有价值的金融创新,至少在票据贴现领域里正面临着这样的困境。


  综上所述,监管沙箱虽然一项舶来品,而其目标在于鼓励大胆创新,其内涵在于对创新试错的包容,其价值在于一种实证主义的科学精神,但太阳底下无新事,事实上,我们早已经在实践这种实际意义上的监管沙箱。


  从改革开放初期的经济特区,到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都是在一个特定的、可控的范围内展开创新实践,并且拥有较高层级的,对法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的豁免权,他们的创新实践成果很多都影响了立法,改变了经济社会秩序,促进了国家的发展和民族的兴旺。


  金融监管者也理应有这样的雄心,当然更需要来自上位法层面的支持,法律体系的内在协调统一,更加系统化的部门协同和行业协作,以及广大金融工作者们积极、勇敢、向善的创新意识和创新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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