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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会议纪要的性质!

来源:陈劼 发布时间:2022-06-08 16:25:55 阅读量:999+

  我们在讨论“票据贴现”时,时不时会接触到“九民会议纪要”,它是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这里我们为大家分享九民会议纪要的性质的相关知识。


九民会议纪要的性质


  在国家权力系统中,立法权和司法权是分离的(西方国家叫三权分立,这是我们要批判的,我们叫权力的“分工与协作”),不能相互僭越。


  立法体系有一个位阶效力原则,即下位法不能逾越上位法,法律的位阶从高到低分别是“宪法”,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除此之外的都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


  司法机关没有立法权,只能进行法律适用,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


  同时司法机关也可以进行法律解释,最高法和最高检就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统一的规范,各级法院、检察院对司法解释是要依照执行的,在法律文书里也是可以援引的。


  至于法院的会议纪要,就是法官在一起开个会,就某些法律如何适用的问题提出一个统一的看法,形成一个指导性意见,它只是审判的思路,下级司法机关可以参考这个思路来进行说理,但不是判案依据,也不能在判决文书里去援引。


  因为法院是依法独立审判,也就是只“依法”,不依别的,各级法院向各级人大汇报工作,各级法官也要由各级人大来任命,当然都要在党的领导下,所以法院也要向各级党委汇报工作,并且党委权力首要的就是组织权,所以党管干部,当然也要管司法干部。


  有一个时期司法改革的呼声比较大,讲司法的独立性、中立性等等,曾经还有动议说要把“人民法院”的“人民”俩字给去掉,理由是司法要中立,不应该加上“人民”这样的政治性概念。


  这当然是不符合我们国情的,政府也好,法院也好,都要有人民性,所以也都要加上“人民”这个前缀。但是我觉得医院就没必要叫人民医院了,毕竟阶级敌人来了医院也得给他看病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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