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票据贴现的性质,过去争议比较大,但近年来总体的思路还是偏宽容,学界的态度也比较有共识,毕竟也没什么社会危害性,中小企业又切实需要,所以还是应该让它发展发展,大家也再观望观望。
从法律规制上来看,行政法也是倾向于“留白”,而且行政责任到刑事责任之间也应该有个衔接,因此刑法更应该保持谦抑性,谨防“类推适用”。
所以“纪要”里对票据贴现的定性显然是有问题的,哪冷不丁的就涉嫌犯罪了,何况这还是民事审判庭出的“纪要”,也没理由来扣刑事的帽子。
那么“纪要”的制定者知道这里的问题吗?当然是知道的,不仅知道,还理解的很透彻。我们看看“纪要”的“征求意见稿”便可了然。
2019年8月6日出了一版“征求意见稿”,其中第100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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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贴现”行为的效力认定,应从该贴现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贴现主体是否以贴现为业以及争议发生的环节和主体等方面进行类型化分析,综合考量,区别认定。
这一版“征求意见稿”对民间贴现的效力认识的相当到位,但也有一个相当大的问题:就是让法官去“综合考量,区分认定”,这话说了等于没说,你让大家去区分认定,认定出来的肯定是五花八门,这就跟“统一裁判思路”的目标完全背道而驰了。
所以它虽然是把道理讲透了,但是把人也讲糊涂了。
另外还有一版未在最高院官网公示过的不明来源的“征求意见稿”版本,其中第106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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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持票人基于融通资金需要,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主体进行“贴现”行为,其实质是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
这个版本把民间贴现定性为民间借贷关系,似乎是受了银监部门的影响,目前还属于一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纪要”显然不适合去给争议问题定结论。
但这只是小问题,更大的问题是可能会导致“类推”:既然民间贴现的实质是民间借贷,那是不是要把有关“职业放贷人”的规则来给“贴现人”类推适用?当年我们苦“类推”久矣,这个雷可是千万不敢去趟的。
这也不行,那也不行,本来是一个应该“区分认定”的问题,现在非要搞出一个统一的思路出来,怎么办?
干脆把问题给甩出去,也不给你认定,也不给你处理,统一都给你移送走,至于公安机关怎么办,检察机关怎么办,法院刑庭怎么办,那就是他们的事情喽。
于是就有了2019年11月8日的正式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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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以上就是关于““九民纪要”对“民间票据贴现” 的定性有问题嘛”的全部内容,相信大家已经有了全面认识;更多贴现相关资讯及知识,欢迎关注商票圈票据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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