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汇票承兑,不管是做票的还是持票的都会有一定的认知。其中,商业汇票承兑的效力,各国票据法的规定都相同。
那么,承兑是什么的特有行为?
承兑是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又如何理解商业汇票的承兑效力?
付款人承兑后即称为承兑人。承兑人负有于到期日绝对付款的责任,称为汇票上主要的或第一债务人(《统一汇票本票法》第28条,英国《汇票法》第17条,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410条,我国《票据法》第44条)。
承兑人的付款义务是绝对的,是基于他本人的意思表示(承兑行为)而生的主要义务,不是如被追索人所负义务那样的以他人不付为条件的法定义务。承兑人的义务是最终的义务,不仅对汇票的最后持票人,对于所有追索权人以及履行了偿还义务的背书人、发票人也要负责。
承兑人应支付的金额,如果实在法定提示期内合法提示的,为票据金额;合法提示而拒绝支付后,即为支付追索金额。
什么是商票承兑效力?
承兑人的付款义务只因时效经过而消灭,不以权利保全手续为必要(而在追索权纠纷时是必要的)。承兑人自己不是追索义务人,但仍应负担迟延损害赔偿。
承兑人即使未受到资金,仍应负付款义务。不过此时请求付款人如为发票人时,得提出人的抗辩。
承兑人到期不付款时,持票人即使是原发票人,也可以直接请求承兑人偿付追索的金额。
综上,均是商票承兑效力的一些内容,可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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