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到期后,持票人的您按时进行了提示付款,但承兑人未做应答,承兑人开户行也并未代承兑人做出应答。这种情况下持票人该怎么做?这个话题其实算是老生常谈。在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上线前,这一现象普遍存在于一些逾期主体与其开户行身上。这时持票人仍可正常行使票据权利。向所有前手行使追索权。
但是,“提示付款待签收”情况下行使追索权,留意承兑人下面的一种特殊操作:
某专家提示,持票人在上述情况下虽然并未取得票据的拒付状态和承兑人明确的拒付指令,但不管是新的司法解释还是目前的审判实践,都支持在这一情况下持票人对所有前手的追索权。
但行使追索权的过程中,要额外留意承兑人的一种特殊操作!那就是在票据到期若干个月以后,承兑人再进行拒付应答。
为什么要注意承兑人的这一操作呢?
试想,你已经以追索权对所有背书人进行了起诉,并向法院提交了证据材料。恐怕一时半会你对这张显示为“提示付款待签收”的票据都不会注意。而承兑人在到期后2个多月做出拒付,这时你全然不知这个情况,并未在拒付后6个月内发起追索。如果受法院案件排庭或集中管辖等影响,开庭时间又排在了拒付6个月后。这时持票人就会面临困境:
1、最新票面已变更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只可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
2、已无法再向收款人等其他背书人发起拒付追索。
这种情况下,持票人可能丧失对收款人和其他背书人的追索权。
所以,大家需要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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