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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就《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来源:银保监会 发布时间:2022-08-03 11:00:54 阅读量: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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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为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银保监会修订完成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6年第8号)已无法满足财务公司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一是规章制定时间较早,在市场准入标准、对外开放政策、业务范围和监管要求等诸多方面明显不符合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二是近年企业集团经营风险向财务公司传导问题日益突出,个别财务公司被集团利用沦为对外融资工具,加速产业风险转化成金融风险,造成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严重影响到整个财务公司行业的政策环境、外部形象和声誉,也对行业监管提出挑战。

二、《征求意见稿》的修订原则和基本框架是什么?

《征求意见稿》修订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基本定位。总结财务公司行业发展和监管实践经验,坚持财务公司“依托集团、服务集团”的功能定位。二是强化风险管理。优化风险监管指标,加强公司治理监管。三是深化分类监管。重新界定业务范围,实施有限牌照,强化坚守主业、防范风险的监管导向。四是扩大对外开放。明确外资准入条件,并保持中外一致。

《征求意见稿》共7章62条,包括总则、机构设立及变更、业务范围、公司治理、监督管理、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附则等。

三、《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是什么?

《征求意见稿》修订内容较原《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作出了相对较大的调整,重点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监管指标和公司治理等方面。

一是调整市场准入标准,扩大对外开放。将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许可条件进行调整,明确跨国集团可直接发起设立外资财务公司。

二是突出监管重点,提高监督效率。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一步优化财务公司的服务范围,将财务公司相关行政许可程序和申请材料要求,统一在《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

三是优化业务范围,实施业务分级监管。取消了部分未能有效服务集团发展且外部成本更低、替代性更强的非核心主营业务,区分财务公司对内基础业务和对外专项业务,实施分级监管。

四是优化监管指标,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增设了部分票据业务和集团外负债等监管指标,力争实现对财务公司风险的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五是强化向上延伸监管,防范集团产业风险。鉴于企业集团和财务公司的高度关联性和风险传导性,增加了强化股东监管的相关措施。

六是强化公司治理监管要求,提升法人独立性。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规,增加具有财务公司特色的公司治理要求。

七是完善风险处置和退出机制,补齐制度短板。增加财务公司破产相关条款,以及制定恢复处置计划的相关内容。

四、《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市场准入标准有何变化?

《征求意见稿》修订过程中,我们参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我国经济增长数据,对财务公司的市场准入标准进行了调整。

一是对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资产总额要求由50亿元调整至300亿元,营业收入总额要求由40亿元调整至200亿元,税前利润总额要求由2亿元调整至10亿元,实收资本要求由8亿元调整至50亿元等,基本与经济增长水平相符。

二是明确企业集团货币资金不低于50亿元、成员单位数量不低于50家的条件,强调企业集团自身的资金归集能力和成员单位的数量规模要求。

三是增加非金融企业作为控股股东须连续盈利3年以上、净资产率不低于40%、权益性投资比例不高于40%等条件,强调对控股股东的更严格要求。

四是将财务公司注册资本由1亿元调整至10亿元,以增强财务公司抵御风险能力。

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对财务公司市场准入标准的调整,体现了严格准入、优中选优的监管导向,引导企业集团理性申请设立财务公司。

五、《征求意见稿》如何体现扩大对外开放?

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推动制度型开放,落实好外资企业国民待遇”。《征求意见稿》落实对外开放政策要求,明确了外资跨国集团可直接设立财务公司,也可通过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外资财务公司的准入条件与中资机构一致。

六、《征求意见稿》如何优化财务公司业务范围,缩减业务是否会对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征求意见稿》缩减了财务公司“发行债券、股权投资、担保、信贷资产证券化、衍生产品交易、融资租赁、保险代理、委托投资”等业务,严格限制财务公司的集团外融资和非核心功能业务。一是充分汲取破产及高风险财务公司风险教训,坚决杜绝财务公司沦为企业集团对外融资平台,强调财务公司资金来源和使用均在集团内部的定位。二是实践中相关业务未能为企业集团主业发展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和支持,由外部提供服务的成本更低、替代性更强。我们经过数据测算和行业调研,相关业务余额占行业资产总额比例均不超过3%,另外我们也对相关业务调整设置了过渡期,因此缩减业务不会对行业、市场以及单体机构产生重大影响。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对财务公司实施业务分级监管,给予财务公司正向激励,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引导经营状况较好的公司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即将服务集团内部的存款、贷款以及结算等作为财务公司开业即可开展的基础业务;将具有一定风险外延性的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作为专项业务,财务公司须具备相关条件方可开展。

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优化了财务公司业务范围,有利于进一步强化财务公司的主责主业,引导其坚守正确的定位、专注服务集团内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七、《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哪些监管指标?

近年个别企业集团利用财务公司违规开具大量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在集团出现经营危机后,财务公司承兑票据逾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为加强票据业务监管,《征求意见稿》新增“票据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总额的15%、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存款总额的10%、票据承兑和转贴现总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等监管指标;将原监测指标“票据承兑余额不得超过存放同业余额的3倍、贷款余额不得高于存款余额与实收资本的80%”规范为监管指标,要求财务公司储备足够的流动性资产,控制财务公司对外业务总额,加强财务公司对外业务的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

八、《征求意见稿》对公司治理和股东监管提出了哪些要求?

当前,一些财务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背后,往往暴露出企业集团操控财务公司经营、财务公司自身公司治理严重失效等问题,导致财务公司风险积聚及蔓延外溢,因此《征求意见稿》新增“公司治理”章节,增加党的领导、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管理等内容,明确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集团不得干预财务公司业务经营,加强具有财务公司特色的治理建设。鉴于企业集团和财务公司的高度关联性和风险传导性,《征求意见稿》增加了财务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报送其所属集团相关报表数据和经营状况的要求;明确了监管部门有权实地走访或调查股东经营情况、询问相关人员、调阅相关资料等要求,以强化对股东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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