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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深圳市供应链金融协会理事单位

“类票据”暗藏风险 相关责任主体义务待厘清

来源:商票圈 发布时间:2023-04-18 14:36:16 阅读量:794

中国经营报记者 郝亚娟 张荣旺 上海、北京报道

在供应链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市场上“类票据”产品创新异军突起,逐渐出现了与信用证、保函截然不同的新式“类票据”金融产品。


九银票据研究院执行院长肖小和指出,“类票据”市场发展迅速,在化解企业资金压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面临着法治基础缺失、监管不明确、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受访人士建议,应规范“类票据”相关规则,加强对于“类票据”监管力度;优化各责任主体义务,从源头对“类票据”发展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加以规范;推进“类票据”数字化,加强票据数字与经济产业融合等。


嵌入票据签发、流转场景


所谓“类票据”,是银行或企业依托自建或第三方平台,通过互联网签发的具有类似票据功能的流通融资电子权利凭证,行业内将其俗称为“类票据”。


上海律协金融委员会委员朱鑫鹏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类票据”主要分为企业系“类票据”和银行平台“类票据”两大类,企业类主要是通过第三方平台或核心企业自建平台通过电子互联网签发的电子权利凭证;银行类主要是银行通过自身经营机构互联网平台签发流转的参与供应链金融生态建设的获取供应链客户、加强与企业合作的凭证。


谈及“类票据”的优势,普兰金服副总裁周海滨指出,“类票据”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其签发、流转的场景化,在用票环节嵌入了物流、商流等信息,因此金融机构对实体企业判定和真实交易关系判定的识别也更加清晰。


“受传统供应链融资模式辐射面有限、保理确权难、商票准入门槛高、传统票据不可拆分等因素限制,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日益突出。为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经济发展效率,近年来,国家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与商业银行、相关企业等开展合作,创新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肖小和补充道。


存在三大风险


肖小和指出,“类票据”兼具传统票据功能特性,具有确权性、可拆分流转、引入电子签名等特点;尽管“类票据”与票据十分相似,但二者在性质属性、可拆分性、转让流程、中间手责任和会计处理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区别。


综合来看,周海滨分析,“类票据”存在四方面不足:一是“类票据”不符合现行《票据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票据,不能受到《票据法》的保护;二是部分平台上的“类票据”具有一定强制性,核心企业利用市场地位变相让其供应商使用“类票据”;三是“类票据”流转还处在封闭中,其平台签发的“类票据”只能在本平台上转让和融资,不具有全市场的普遍流通性;四是功能不足,与新生的供应链票据相比,“类票据”难以实现保证、贴现、再贴现、转贴现等相关产品功能。


肖小和向记者分析,“类票据”风险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合规风险,由于非融资环节不要求“类票据”平台向金融监管部门报送业务数据,由此可能出现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不到位的情况,使得业务合规性受到影响。在企业授信方面,如果错误地向不符合资质的企业进行授信,供应链平台融资业务整体合规性也会受到影响;二是信用风险,“类票据”凭借核心企业逐级流转,核心企业承担着“类票据”到期支付履约义务,其信用状况或是履约能力的恶化将对“类票据”的流转与融资造成负面影响,“类票据”整体信用风险也将大幅提升;三是技术与操作风险,“类票据”基于供应链平台开立、流转,其安全性与平台安全性紧密相关,如果技术投入不足,容易引发平台故障或遭遇入侵,给客户资金带来损失,网络安全防护机制不健全容易导致客户信息泄露,降低平台客户信任度,存在部分客户流失的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买卖“类票据”也存在法律风险。朱鑫鹏分析,首先,转让因未通知债务人而导致转让无效,“类票据”不能适用《票据法》,不能以“背书转让”来替代通知债务人;其次,凭证代表的底层资产无法确认,这也意味着,即使确认转让有效,最终也存在无法实现债权的风险;最后,权利发生纠纷后因无请求权基础,无法寻求法律的保护。


“由于‘类票据’签发主体大多为非金融企业,并没有相应的金融业务牌照,与监管关于非金融企业需持牌经营金融业务的规定背道而驰,会对货币政策有效性产生影响。并且,‘类票据’与票据极具相似性,此类弱监管类票据的发展容易导致监管套利,对正规金融产品产生挤出效应,也容易造成核心企业对中小企业的‘二次盘剥’,对社会风险产生复杂的影响。”肖小和如是说。


对此,肖小和建议,一方面,票据市场可以坚持应收账款票据化导向,通过提升科技化进程不断优化、创新和完善,提升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类票据”平台应该以服务为导向,探索打造开放式平台,立足供应链票据发展,推动类票据平台转型,加速与供应链票据平台接轨,同时要规范类票据参与主体职责义务,提升供应链服务效能,加强新型产品模式探索。


在周海滨看来,可将电子债权凭证、信用证、大额存单等类票据一并纳入《票据法》管辖范围,以此规范类票据相关规则,实现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那么,票交所上交易的标的物将更加丰富,对于参与者而言,其资产配置将更加灵活,市场整体也将更加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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