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质押什么意思?下面我们将从票据质押定义、票据质押操作、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质押生效要件、行使票据权利、票据质押模式等全方位为大家做介绍。
一、票据质押定义:
票据质押又称设质背书,是指出于担保债务履行的目的,是指票据持票人以其持有的未到期的票据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票据行为。
质押和贴现的区别:
1 、票据所有权
2 、是否赎回
3 、放款额度
二、票据质押操作:
质押申请
质押申请——选择票据——修改质权人信息(默认为持票人开户行)——提交指令——复核——质权人签收
质押解除
打开质押菜单——选择质押解除——提交指令——复核——通知质押人签收
三、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1、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 ,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且主债务已履行完毕的,质权人应按约定解除质押.主债务未履行的,质权人可以行使票据权利。但不得进行转让或贴现。
2 、如果是票据到期日先于主债务到期如的,票据到期后后质权人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可以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票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继续作为合同债权的担保。
四、质押生效要件
票据质押的设立和质权的生效应当坚持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 1 )出质人持有票据,
( 2 )订立质押合同,
( 3 )是必须交付票据.按票据法规定做成质押背书。
具体参照:
①《 票据法》-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②《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五条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③《担保法》第七十六条 -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五、行使票据权利
《 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四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因票据质权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质押或背书转让引起纠纷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背书行为无效。“也正是基于票据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 通知 》 否定了以票据转让或贴现的方式实现质权。
1 、提示付款方式。质权人可持出质票据提示承兑人付款;若票据承兑人拒绝付款.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付款义务。
2 、行使追索权方式。质权人可持出质票据向出质票据前寻场于使追索权,请求出质人以及出质票据上出质人的的前手偿付票据金额.并用所得款项优先青偿主合同债务人的债权。
六、票据质押模式
1 、商业银行;
2 、经授权开展票据业务的财务公司:面向集团成员单位以及一头在内的产业链上游供应商以电票作为质押进行贷款融资信货业务。
3 、信托的 abs 产品:信托付款购买票据资产收益权,出质人将对应的票据设定质押。
4 、融资性担保公司:向银行质押贷款、融担提供债务担保
5 、小额贷款公司:质押贷款、部分小贷可从事贴现
6 、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
2019 年,10月 18 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 《 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奋管理的通知 》 (银保监办发 【 2019 】 205 号),规定商业保理企业不能直接对因票据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开展保理融资业务。票据只是支付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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