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企业如何作为原始持票人?《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自发布以来得到了票据市场广泛关注,今天我们从商业保理企业与原始持票人的角度继续去解读一下。《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原始持票人,是指根据存托协议约定将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完成存托,取得相应对价的商业汇票持票人。”
由此可见,《管理办法》并未对原始持票人进行特殊资质限定,只要合法取得符合规定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均可以作为标准化票据的原始持票人。商业保理企业可作为原始持票人参与发行标准化票据。
商业保理企业作为原始持票人参与标准化票据需满足以下要求
相关条文 | 原始持票人需满足的要求 |
《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第七条 | 原始持票人持有的商业汇票应真实、合法、有效,存托时以背书方式将基础资产权利完整转让,不得存在虚假或欺诈性存托,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以自己存托的商业汇票为基础资产的标准化票据。 |
《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 (基础资产)依法合规取得,权属明确、权利完整,无附带质押等权利负担; |
《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 | 原始持票人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由此可知,对原始持票人的要求主要围绕对其持有的商业汇票的合法合规性,既要求原始持票人持有的商业汇票真实、合法、有效,也要求原始持票人的票据来源依法合规。不同于一般原始持票人,对于商业保理企业而言,其持有的商业汇票主要来源于票据结算应收账款债权保理融资业务(以下简称“涉票据结算保理业务”)。
在该业务项下,商业保理企业因受让应收账款债权而同时受让商业汇票。这一模式受让商业汇票是否依法合规曾存在一定的理论争议。对于商业保理企业而言,如欲成为标准化票据的原始持票人,需首先确保其持有的商业汇票系依法合规取得。
商业保理企业作为原始持票人的优势:
与其他机构作为原始持票人相比,商业保理企业因熟悉所在的行业且基于涉票据结算保理业务批量受让对应商业汇票,可有效协助存托机构或票据经纪机构筛选与归集基础资产。
具体而言,商业保理企业在开展涉票据结算保理业务而一并受让商业汇票时,可将《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中对基础资产的基本要求融入涉票据结算保理业务,起到初步筛选和归集基础资产的作用,为后续存托机构或票据经纪机构筛选和归集基础资产提供便利。
商业保理企业作为原始持票人注意事项:
涉票据结算保理业务与商票贴现业务的主要区别在于涉票据结算保理业务获得票据具有基础业务关系,而银行等特许经营机构开展票据贴现业务无须具有基础业务关系。
保理企业受让商票的基础业务关系是保理企业与保理融资人开展保理业务而受让了应收账款债权,基于该类应收账款债权具有债务人已交付商票用于结算的特征,故保理企业一并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对应商票。因此商业保理企业开展涉票据结算保理业务应对受让商业汇票所结算的应收账款债权进行充分尽职调查,以确认该应收账款债权的真实性及对应性,不得“无因”受让票据,防止触碰监管红线违规进行民间贴现。
免责申明:文章内容系网络转载或资料整理而成,版权归原作作者所有,本文内容为原作者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文章有何不妥之处请留言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