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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准入规范,李克强强调什么

来源:中国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0-09-07 09:25:42 阅读量: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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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总理9月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坚持稳健的货币政策灵活适度,保持政策力度和可持续性,不搞大水漫灌,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以促进经济金融平稳运行。

  当天会议要求坚持稳健的货币政策灵活适度,着眼服务实体经济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准入规范。

  李克强说,今年以来,面对前所未有的疫情冲击和国内外错综复杂的经济形势,我们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实施一系列精准适度的金融政策,现在总体看,政策是适宜的,效果是好的,对保市场主体、促进经济恢复性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次疫情首先冲击的不是金融市场和大企业,首当其冲则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特别是服务业,许多地方到现在消费还没有完全恢复。”总理说,“在这种形势下,我们要保持定力,明确要保持政策力度和可持续性。”

  当天会议通过《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明确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且控股或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符合要求的,应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支撑。”李克强说,“此次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一方面是为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另一方面也是注重防范化解风险。”

  “此次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重点突出,对符合要求的金融控股公司,要按规定管、依法管,让它更好运作、合法运作。”总理说,“同时要不断探索经验,为中小金融机构创造更多便利,使其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李克强强调,《决定》实施要稳妥有序推进,把握好节奏、时机,逐步消化存量,通过积极引导、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存四大风险

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近年来呼声持续高涨。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央行武汉分行行长王玉玲撰文指出,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金融机构,可以促进金融机构股权多元化,帮助金融机构增强资本实力,并优化自身的资本配置,但由于跨领域、跨业态、跨区域、跨境经营,存在严重的监管真空,导致风险不断积累和暴露,突出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风险隐蔽性增强。通过复杂的股权安排、关联关系等手段,掩饰对金融机构的控股关系,部分企业利用复杂的股权安排、关联关系、特殊目的载体(SPV)、股权代持等手段,刻意掩饰控制关系或受益关系,有的还通过境外平台间接对境内金融机构进行实质控制。

二是以非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机构。存在虚假注资、循环注资等问题,金融机构没有获得真正能够抵御风险的资本。

三是对金融机构的不当干预。部分企业公司治理缺失,借助实际控制地位,通过交叉持股、交叉任职等方式,将所控股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套取巨额资金。

四是脱实向虚。忽视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盲目向金融业扩张。

事实上,非金融企业控股多家金融机构带来的风险有目共睹。今年7月17日,银保监会宣布,对天安财产保险、华夏人寿保险、天安人寿保险、易安财产保险、新时代信托、新华信托等6家金融机构实施接管。同日,证监会宣布对新时代证券、国盛证券、国盛期货实行接管。而这些金融机构背后都有明天控股的身影。

8月初,《中国金融》杂志发表中国金融学会会长周小川2019年11月在一次交流会上的讲话。周小川指出,如果观察这几个出问题的公司,明天系、华信系、安邦系等,也包括正在“瘦身”的海航集团,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看,其高速膨胀明显存在巨大的缺陷:公司管理上没有公司治理的基本架构,或者有也不发挥作用,很多都没有正常决策程序,都由少数人、家族中几个人或领头人说了算;财务上没有内审机构,也没有正常外部审计,各种会计科目随意挪用或乱用等等。

陈文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也指出,部分产业资本从事金融是为了搞关联交易,导致部分产业在获取金融牌照方面更具有隐藏性以规避监管。从监管的角度看,为了促进相关主体申请金融控股,一方面可给予其一定的创新业务的政策支持,另一方面应严格排查金融机构股东背景,严打非法持股。

监管正稳妥有序推进实施

国务院常务会议此次在通过《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的同时,要求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要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推进实施,防范化解风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另需提及的是,2019年7月,央行已公开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提出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许可。

《办法》将市场准入作为防控风险的第一道门槛,符合一定条件的、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人民银行实施监管。此外,《办法》提出严格股东资质监管。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办法》规定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的条件及禁止行为。从负面清单看,明确了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从事的行为以及不得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例如,曾经虚假投资、循环注资金融机构,曾对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等。

《办法》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明晰股权结构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可识别。金融控股公司股东、金融控股公司和所控股金融机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

此外,金融控股公司应建立与金融控股集团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复杂程度和声誉影响相适应的统一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该体系覆盖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由地方政府依法批设或监管的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建立风险隔离制度,对内部的交叉任职、业务往来、信息共享,以及共用销售团队等行为进行合理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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