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纪要》认定背书的过桥银行不承担票据责任是妥当的吗?
《九民纪要》第103条的含义是,如果以票据形式从事多链条融资,则在能够查清事实的前提下,实际融资人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出资银行对于其他作出虚假票据背书的金融机构无票据权利。其背后的原理已如前述,于此不赘。但反对者认为,金融机构只要背书,就应当承担票据责任,除了前述票据行为不适用通谋虚伪表示规则的理由外,还有:既然背书签章,只要不是被欺诈、胁迫的,即应承担票据责任,因为银行明知这个行为有风险,银行都是成熟商主体,至于中间的过桥行所获利益远小于出资银行,是商人之间的事情。
发布时间:202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