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稳定市场预期和就业,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简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简称“制造业小微企业”)。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前述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前述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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