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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交所1号文解读:银行与核心企业为何接入供应链票据平台?

来源:郇公弟债市圈 发布时间:2021-11-05 17:13:03 阅读量:999+

  1月28日,票交所发布1号公告《供应链票据平台接入规则(试行)》并配发新闻稿,给期待已久的市场注入一针强心剂。这也意味着自2020年4月四家机构“试运行”之后,供票平台正式面向头部金融机构和核心企业开放。


票交所1号文解读:银行与核心企业为何接入供应链票据平台?


  几经完善,供票平台的接口功能与试运行版本已经不可同日而语,出票、承兑、背书、质押、保证、贴现、存托、交易、到期处理、信息服务等功能一应俱全。加之单一企业可绑定多银行账户、直连人行清算总中心实现线上跨行清算、打通所有银行和财务公司贴现、引入标准化票据及转贴现再贴现等低成本资金等等,供票平台的价值相信会被市场充分挖掘,成为银行及核心企业发展供应链金融的利器。


  兹事体大,更应谨慎潜行。总体而言接入平台的机构主体准入标准并不高,但需要成熟的系统支持,也需要成熟的业务基础和未来规划,承担的审核责任和后续管理责任也较大,相关机构需要对平台价值有充分的认知,才便于决策是否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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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稿《供应链平台接入规则发布助力供应链票据规范发展》


  2020年4月,上海票据交易所建设开发的供应链票据平台成功上线试运行,有利于促进发挥票据在供应链金融中的比较优势,更好服务产业链供应链完整稳定和优化升级,助力双循环新发展格局。2020年9月,人民银行等八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银发〔2020〕226号),对供应链票据平台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的决策部署,加强供应链金融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上海票据交易所制定了《供应链票据平台接入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接入规则》),明确了供应链平台的接入标准和流程规则,对于促进供应链票据业务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26号文确实对供票平台着墨不少,也将其提高到国民经济“六保六稳”的高度。供票平台的快速落地推广,也就承担了巨大的政治使命。


  一、固本强基,票据市场规范发展为供应链票据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


  票据天然契合供应链企业的需求,在便利企业支付、结算、融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契合供应链金融发展特点的金融工具。同时,票据是法定的应收账款确权凭证,具有法律关系清晰、流转和融资体系完备、监管制度健全等优势。


  票交所成立以来,通过制度建设和系统建设,重构了票据市场的生态环境,推动票据市场从区域分割、信息不透明、以纸质票据和线下操作为主的传统市场向全国统一、安全高效、电子化的现代市场转型,为深化票据在供应链金融中的应用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此背景下,为了进一步发挥好票据在供应链金融中的作用,提升票据服务实体经济效能,破解中小企业支付和融资难题,支持供应链金融规范发展,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下,票交所积极探索建设供应链票据平台。


  票据的“法定”地位暗有所指,合规经营是所有金融机构、核心企业和金融科技公司的底线。票据根红苗正,但其结算、支付功能显然还未被企业充分接受,供应商对商票接受程度依然较低,产业链条的恶性拖欠也积怨已久。供应链票据如果能改观这一现状,也不负其政治使命。


  二、强强联手,“供应链+票据”创新应用价值初显


  供应链票据平台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建设,通过与符合条件的供应链平台对接,为企业提供出票、承兑、背书、质押、保证、贴现、存托、交易、到期处理、信息服务等商业汇票全生命周期电子化服务,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贴现、标准化票据等方式为企业融资。


  通过供应链票据平台签发的电子票据即供应链票据,其本质是适用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电子票据,有四方面的创新和应用价值:一是将票据嵌入供应链场景,企业可直接通过供应链平台完成供应链票据业务操作,推进了票据的供应链场景化使用。二是科技赋能,创新实现等分化签发,提高了企业用票的灵活性,解决了企业持票金额与付款金额不匹配的痛点。三是提高企业融资可得性。供应链场景下企业间的交易关系更加清晰,供应链票据更容易以优惠价格获得融资。四是有利于促进商业承兑汇票市场发展。供应链票据通过供应链平台的连接形成了独特的运行机制和业务模式,有效弱化了信息不对称,提高了基于商业信用的商业承兑汇票的可接受度。


  供票四大创新,票交所官方定论,省却了推广者诸多口舌。这四大创新,还需要银行、核心企业、金融科技公司等充分挖掘,成为获客利器、成为降本利器、成为盈利利器,才能真正推广商票,提高商票的“可接受度”。


  三、规则先行,供应链平台接入有据可依


  《接入规则》明确了接入供应链票据平台的供应链平台需要具备的条件,涉及供应链平台持续运营、系统功能、安全保障、业务基础、风险管理等方面。《接入规则》还明确了接入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供应链平台可向票交所提交相应材料,票交所将及时受理相关申请,并在一定期限内反馈受理意见。受理通过后,供应链平台应与票交所签署合作协议,完成相应的业务和技术准备。同时,为落实226号文关于完善供应链信息与票据信息的匹配,探索建立交易真实性甄别和监测预警机制的要求,《接入规则》对供应链平台的监测评估也提出了相应要求,规定了异常情况处理措施,有利于保证供应链平台规范开展业务,保障供应链票据平台稳定运行。


  供票系统在账户、结算、融资等方面的大力突破,会对先行者与后进者形成势能差,规则先行有助于维护市场透明。


  关于发布《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接入规则(试行)》的公告


  票交所公告【2021】1号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银发〔2020〕226号),加强供应链金融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供应链票据平台接入工作,上海票据交易所制定了《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接入规则(试行)》(见附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公布施行。自规则施行之日起,《上海票据交易所关于供应链票据平台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票交所发〔2020〕58号)同时废止。


  试运行结束,正式运行起航。


  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接入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银发〔2020〕226号),加强供应链金融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供应链票据平台依托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与符合条件的供应链平台对接,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以下简称供应链票据)的出票、承兑、背书、质押、保证、贴现、存托、交易、


  到期处理、信息服务等功能。


  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负责供应链票据平台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三条 供应链平台、金融机构、企业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等参与供应链票据业务的相关机构应遵守本规则及票交所相关规定,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供应链金融成为国家战略部署,但缺乏基础设施、缺乏有效的工具,一直是行业痛点。从银行来看,供应链金融相关产品大都多而不精,票据、保理、保函、信用证、订单贷、资产池等等林林总总,却没有一个上规模、成爆款。供应链票据是最有潜力成为爆款的单品,票交所已经建立基础设施,就看市场成员如何刷枪舞棒了。


  第二章 接入标准


  第四条 接入供应链票据平台的供应链平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经营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注册时间不少于3年;


  ——对供应链平台的运营主体提出明确要求,对于金融机构和核心企业而言“双3”条件不难满足。


  (二)具有可持续经营的能力,股东背景为大型供应链核心企业或信用评级为AAA的金融机构,财务状况稳健,最近1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


  ——没有优质股东背景的第三方金融科技平台被明确拒之门外。


  (三)具有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核心技术以及覆盖供应链全流程的系统功能,能够依法合规采集、传输供应链企业经营、贸易、融资等数据信息,能够通过有效手段识别、核验企


  业身份、业务意愿、交易关系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


  ——真实交易背景是供票平台长远发展的核心基石。


  (四)具有健全的系统安全保障机制,通过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或以上备案;


  ——等保三级成为供应链平台的强制要求。


  (五)具有良好的运营和服务保障能力,有专业化的技术、业务运营团队,高级管理人员包含熟悉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具有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


  ——供应链平台的技术开发已经比较成熟,运营能力和运营团队缺乏确实是市场一大难题。


  (六)具有良好的客群资源和业务基础,供应链金融相关业务规模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


  ——本条是关键,统计范围估计有较大争议,对于AAA银行、有较大规模财务公司或保理公司的核心企业而言,该指标有实现基础。


  (七)具有良好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通过有效手段监测、识别、评估、控制供应链金融风险,具有纠纷和风险处理机制;


  ——线上化风控体系,也将成为供票平台的标配。


  (八)企业法人以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最近两年无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重大诉讼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九)票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供应链平台开展供应链票据业务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提交的供应链票据业务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二)对参与供应链票据业务的企业身份、业务意愿、交易关系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供应链平台运营方负责真实性核验,责任巨大。


  (三)推动企业签发和使用供应链票据,为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票据业务提供技术支持和相关配套服务;


  (四)及时、准确、完整地传输供应链票据信息以及发票、合同、物流等交易背景信息;


  (五)通过系统功能和管理机制设置,实现并确保供应链信息与票据信息的匹配;


  (六)妥善保管供应链票据业务相关信息,并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满足相关机构获取供应链企业经营、贸易、融资等信息的合理需求;


  ——为资金方提供相关背景资料,也是供应链平台的责任。


  (七)建立完善的供应链票据管理制度、风险防控机制和系统运行保障体系;


  (八)确保网络和系统安全、高效、平稳运行,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系统、网络等引发的系统风险;


  (九)及时处理纠纷,切实履行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责任;


  (十)设置专项风险基金,用于弥补因操作失误、技术故障、不可抗力等造成的相关损失;


  (十一)票交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供应链平台不得通过延迟、截留或篡改供应链票据相关信息、伪造企业信息或虚构交易背景等方式操控、干预供应链票据业务的开展。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供应链平台可向票交所提交相应材料(附1)。票交所于收到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反馈受理情况。材料齐备的,票交所于15个工作日内反馈受理意见。


  第八条 受理通过的供应链平台应与票交所签署合作协议。双方达成协议后,供应链平台开展专线开通、测试验收等系统接入准备工作。


  第九条 供应链平台完成相应准备的,可向票交所提交《供应链票据业务上线申报表》(附2),票交所于收到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向供应链平台反馈受理情况。受理通过的,票交所向供应链平台反馈具体上线安排。


  第十条 供应链平台发生信息变更或其他可能影响供应链票据业务运行的变更情形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供应链平台拟终止提供供应链票据服务,或因不可抗力以及其他原因必须终止提供供应链票据服务的,应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办理退出手续期间,供应链平台可继续处理存


  量业务直至业务完结,但不得新增业务。


  第十二条 供应链平台办理变更、退出手续的,应提交《供应链票据业务变更/退出申请表》(附3)和相关材料。


  (一)变更供应链票据业务相关信息的,应提交信息变更相关证明材料。


  (二)拟终止提供供应链票据服务的,应提交业务结清证明或业务承接具体实施方案。


  (三)其他变更、退出情形的,应根据票交所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票交所于收到相应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反馈受理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开展供应链票据业务前,应与供应链平台、金融机构签署供应链票据业务服务协议。协议达成后,企业应通过供应链平台在票交所完成企业信息登记,并提交参与供应链票据业务的承诺函。


  票交所的受理和反馈速度,展现出对供应链票据业务的足够重视。


  第四章 监测评估


  第十四条 票交所对供应链票据业务进行监测和持续评估,并可根据需要对供应链平台及其供应链上企业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五条 供应链平台应定期向票交所提交供应链票据业务运行情况、风险管理情况以及票据信息和供应链信息匹配情况的报告。


  第十六条 供应链平台存在以下情况的,应按照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处理,并将相关风险情况和处理结果向票交所书面报告:


  (一)发现或发生违反本规则、供应链票据相关协议或供应链票据业务风险事件;


  (二)发生网络、系统故障或其他影响供应链票据业务运行的情况;


  (三)发生可能影响其供应链票据服务能力的重大事项;


  (四)影响供应链票据业务运行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票交所可根据需要调用供应链平台相关信息,对供应链平台的业务推广、业务运行、信息匹配等情况进行监测。


  如收到举报或发现负面舆情,票交所可要求供应链平台提供详细情况。


  第十八条 票交所发现供应链票据相关机构业务开展存在异常情况的,可视情况采取函告、约谈等方式提示风险或要求其限期整改。相关机构收到票交所提示风险、整改意见函的,应及时向票交所书面回复。


  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供应链平台与供应链票据平台相关信息不一致、供应链平台操控供应链票据业务开展等情形。


  第十九条 供应链票据相关机构未按要求完成整改、造成不良影响、发生风险事件或存在违反本规则规定和相关协议约定等情况的,票交所可采取关闭业务权限、终止合作等措施。如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等严重情节的,票交所将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票交所可根据需要对接入的供应链平台的系统稳定性、运营合规性、信息真实性、业务推广规模等供应链票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持续评估。


  对于评估结果不满足初始接入条件的供应链平台,票交所可对其约谈或要求其限期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票交所可采取关闭业务权限、终止合作等措施。


  供应链平台的持续运营能力监控,是本规则的重点。价值与责任成正比,运营方对供票平台价值的足够认知,是承担相应责任的基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票交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附:1.供应链票据平台接入材料


  2.供应链票据业务上线申报表


  3.供应链票据业务变更/退出申请表


  供应链平台拟接入供应链票据平台的,应填写《供应链票据平台接入申请表》(附表),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如有)、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供应链平台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成立时间、股东背景、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等;


  三、系统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流程、信息集成情况(如获取渠道、获取内容、传输方式、运用情况等),以及对企业身份、业务意愿、交易关系等相关信息真实性的识别和核验措施等;


  四、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第三级或以上);


  五、业务开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企业数量、业务规模、合作金融机构情况等;


  六、相关人员情况,包括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业务、技术等专业人员情况;


  七、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机制,如内控制度、监测预警机制、信用评估机制、纠纷处理机制、应急处理机制等;


  八、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最近2年无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重大诉讼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函;


  九、供应链票据业务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供应链票据推广计划、客户拓展方案、预计业务规模,以及相应业务流程、技术准备、信息匹配的实现方式、风险控制机制等;


  十、其他可证明供应链平台资质的相关材料。


  供应链平台提交的材料应在材料正面或落款处加盖单位公章,材料为多页的,还应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成熟的系统和业务规划,是接入供应链票据平台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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