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票据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贴现利息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这是应收票据贴现利息进行账务处理的另一种情形,即假如A公司用于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信用等级不高的银行承兑,应收票据贴现时,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应将贴现取得的资金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即银行借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按摊余成本对银行股借款进行后续计量,贴现息应在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之间分摊确认利息费用。账务处理如下:
4月1日:
借:银行存款 992.5
借:短期借款-利息调整 7.5
贷:短期借款-成本 1000
4月30日:
借:财务费用 2.48
贷:短期借款-利息调整 2.48
5月31日:
借:财务费用 2.49
贷:短期借款-利息调整 2.49
6月30日:
借:财务费用 2.53
贷:短期借款-利息调整 2.53
假如出票人在票据到期日直接向持票银行付款,到期持票银行不向贴现方追索,A公司到期将账面应收票据与短期借款同时减少,即:
借:短期借款-成本 1000
贷:应收票据 1000
综述,应收票据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即金融资产未终止确认,视同向银行新增一笔借款,对应的借款利息(贴现息)根据实际利率法确认为利息费用。同时,需要关注的是: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对应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从客户取得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的情况,如果票据在贴现时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贴现取得的现金应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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