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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需注意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追索权时效问题!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21-12-03 16:38:49 阅读量:999+

  持票人需注意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追索权时效问题!为什么?因《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六规定,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在提示付款当日未做出应答的,视为拒绝付款,所以要特别注意不要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需注意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追索权时效问题


  曾经有一个票据纠纷案件,提出追索权已过6个月的抗辩意见被法院采纳,因而驳回了原告的行使追索权的诉讼请求。当然,在追索权因已过时效而消灭时,持票人还可以在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向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主张票据权利,或适用一般债权的3年诉讼时效向出票人或承兑人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但是试想如果出票人或承兑人没有出现资金问题的话,在持票人最初行使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时怎么会不能实现,因此即便还有后面的两种救济途径,基本也是胜了官司但债权无法得到清偿。因此,持票人要特别注意追索权的时效问题,特别是在该票据上有很多具备资金实力能够清偿持票人票据金额的前手背书人时,及时行使追索权使债权得以实现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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