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性存款是什么意思?真正的结构性存款产品是由“基本存款”和“衍生品”两部分组成。其中存款部分和普通存款一样,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如果个人和企业购买还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衍生品的“浮动收益部分”设计成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或在触发某些设定条件后,投资者可以收到超额收益。
结构性存款 普通存款
产品构成 存款+衍生品 单一存款
收益构成 固定+浮动 固定
提前支取 不支持 支持
存款保险保护(注) 仅存款部分 整体
银行通过吸收结构性存款资金时会计分录大致:
借:活期储蓄存款(负债类科目)
贷:结构性存款(负债类科目)
衍生品投资
存款保险制度是针对银行出现“倒闭”的罕见情况,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存款账户中的本金、利息的偿付金额上限为50万;但若投资“结构性存款”产生亏损,不在存款保险的赔付范围之内。
2、结构性存款投资人企业财务记账
站在投资人角度到底是不是存款?并没有统一的答案,主要看这款存款是如何设计的。
例如假结构的“结构性存款”可能设置“触发人民币汇率不跌破10”这类协议期内的极小概率事件,来达到高息揽储的目的。
笔者咨询内部审计师,对结构性存款在企业记账层面给出建议:
(1)若银行提供了相应的存款单或存款证明,证明其属于企业银行账户中的存款,而非理财产品,则企业可以将该类结构性存款计入银行存款;
(2)若公司认购的银行结构性存款嵌入衍生工具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将结构性存款中嵌入的衍生工具分拆,单独进行会计处理;但若嵌入衍生工具与存款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存在紧密联系(如利率风险),或与嵌入衍生工具类似条款的工具不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或无法单独计量,可以将结构性存款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总结一句话就是:假结构性存款按存款记账,真结构性存款拆分记账。
结构性存款有风险吗?报表填报和风险缓释
1、最新监管界定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结构性存款应当纳入商业银行表内核算。存款部分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衍生产品交易部分按照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应当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
在G01报表是根据投资人进行拆分分类,单位结构性存款归入单位存款,个人结构性存款归入个人存款。
2、结构性存款的质押及其风险缓释效果
(1)《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中国银监会2007年第9号令)存单定义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但都没有提及结构性存款性质,9号令只是提及“单位定期存单所载开立机构、户名、账号、存款数额、存单号码、期限、利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实务操作中,银行并未提供给投资人一张纸质或电子的存款凭证。多数银行采取的做法是办理结构性存款后生成一张电子存单(客户看不到),该电子存单仅供质押使用,以此来作为定期存单办理质押(主流股份制银行的做法)。此前也有部分银行通过央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登记为客户对银行的应收账款,从而做质押,这种应收账款笔者认为现在没必要。因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比之前的文件更明确其存款身份。
(2)结构性存款质押能否作为缓释风险工具
银行在计算以及信用风险权重(进而计算资本充足率)、大额风险暴露、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风险暴露时侯都有一个风险缓释的概念,但合格风险缓释工具仅限于利率债、存款、特户封金,结构性存款不在列。
结构性存款本质是银行存款+衍生品,存款部分交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风险缓释没有问题。但能否作为风险缓释不明确,此前银监会否定保本理财可以作为合格风险缓释工具,未来结构性存款的风险缓释工具能否按照存款的部分进行缓释,笔者认为只要行内核算清晰应该可以。比如一笔100万结构性存款,其中90万存款部分,10万购买衍生品(不能有卖出期权,防止风险无限放大),那么至少这90万部分属于合格的风险缓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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