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中常用的担保形式有三种:抵押、质押和保证。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抵押、质押又称物保,保证又称人保。
物保和人保的区别
1、风险边界
举例:
假如甲向银行借款500万元,找乙提供担保。乙有公司股权、房产、汽车、存款若干。如果:
①乙用价值1000万元的5宗房产提供抵押,同时用价值100万元的汽车提供质押。到期后甲尚欠银行100万元,银行可以处置5宗房产(即使欠1元钱,也可以处置全部抵押物)和汽车,假如拍卖所得1100万,100万元偿债,剩下1000万元退还乙;
②乙提供保证,到期后甲尚欠银行100万元,银行可以冻结乙的银行存款,可以处置房产汽车,也可以处置股权,也可以同时进行,假如银行查封冻结了乙名下所有财产,拍卖所得2000万元,而乙名下尚有其他债务5000万元,银行能分得2000×100÷(100+5000)=39(万元)。
一个客户对外提供物保,其风险是可控的(例中,银行最多可以处置5宗房产和汽车),而对外提供保证的风险是无限的,这种无限不是承担责任无限大(上例中的责任上限为500万元贷款的本息加费用),而是名下每一项财产都可能被处置。这里的债权人可以是银行,可以是小贷公司,可以是商业伙伴,银行可能不会恶意行使权利,而其他债权人就不一定了。所以,一个客户对外提供保证,就等同于将自己名下每项财产置于风险之中。如果没有足够的现金储备以备代偿,随时可能倾家荡产。
2、责任期限
物保和人保的区别还在于:人保有保证责任期间的概念,也就是说债权人只有在该期间采取了特定的行为(起诉债务人、要求保证人代偿等),保证人才会承担责任,否则保证人就免责了。而物保没有保证期间,只要主债权没有消灭,物保一直存在。
为何要规定保证期间?案例中,甲违约,银行不找甲要,也不找保证人乙要,这会损害保证人利益,因为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每况愈下,保证人承担了代偿责任还是要找甲。如果银行长期不行动,导致保证人乙无法主动找甲,还是会损害保证人乙的利益。
甲到期违约,银行延长债务履行期限,会有什么后果呢?其实延期履行和不采取行为没有太大区别,也会损害保证人利益。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做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做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抵押和质押都属于物保,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物。
例如,车主把汽车抵押给银行,车主还可以使用汽车;车主把汽车质押给银行,车辆就要交付给银行,不仅影响了车主正常使用,银行还有保管责任,要有停车场,要定期打火热车,如果车辆丢失,不仅质押权灭失,银行还要赔偿。这就是质押的缺点,如何既实现了“转移交付”又不影响出质人使用?很多担保创新都试图解决这个难题。而抵押操作已经非常成熟,银行、抵押人都乐意接受,被誉为“担保之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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