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担保方的风险通常要与借款人的经营风险不相关,才能对冲风险、缓释风险。企业自身的资产,其变现能力和企业经营状况息息相关,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相关性较大,存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的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几乎一样,起不到风险缓释的作用。关联担保与此类似,同在一个行业,往往借款人不景气,担保人也不景气,如同一商圈的几个商户联保,这种担保也起不到太大缓释作用。
为了对冲企业经营风险,较好的担保就是找寻外部非股东的担保,最好不是同一行业。问题是,企业总是在一定区域一定行业内活动,八竿子打不着的企业又怎么会认识呢?又怎么会关系好到可以提供担保的地步呢?这就是信贷悖论。从风险控制角度来讲,鸡蛋不能放在一个篮子里,而实务操作时,事物总是相互联系的,风险总是关联的。在找到表面上毫无联系的外部企业或自然人担保的时候,对方很爽快地同意担保,那么信贷人员就要认真审查他们之间的关系了,即担保动机是什么?
为他人担保,承担的是义务,对自己的财产是损害行为,人都是理性的,要么担保人根本就没有财产,要么担保行为有其他利益补偿,否则担保人又如何能够心甘情愿地代偿或者让银行去处置其抵质押物?只有深入分析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动机,才能更好地了解担保人的担保意愿和担保能力。
常见的动机可以分为以下6类:
1、互相担保
甲借款时,乙提供保证担保,在甲成功办理贷款后,甲又给乙的贷款保证担保。如果发生在同一银行,甲、乙整体上都是信用贷款。如果乙是在其他银行贷款,乙比甲实力还弱,找乙担保,反而会加大甲的风险,因为一旦乙在他行违约了,甲立刻陷入代偿危机。当然这种互保太明显,现实中往往是多家企业互相担保,几十户企业形成庞大的担保圈、担保链。这种互保很隐蔽,很难发现,由于企业多,发生违约的概率很大,一户出现危机,其他企业都陷入困境。如何识别担保圈?一般要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银监会客户风险系统进行数据挖掘,单家银行要识别难度较大。
2、关联担保
很多民营企业集团,实际控制人利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多家关联企业,编造虚假财务数据,互相担保获取贷款。这种关联担保,一旦实际控制人出了问题,所有的担保都难以追偿,实质上也是信用贷款。如何控制这种关联担保呢?那就是集团统一授信,银行对该集团承担多少信用风险,匡算了这个总额度以后,一般要求集团客户成员单位间提供的保证不得超过集团客户总体授信额度的一定比例。此外,变通的做法是用集团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股权设定质押担保。
3、为上下游担保
提供担保的企业往往是产业的核心企业,为了拓展下游渠道和保障上游供应,解决上下游企业融资而提供担保。例如,下游经销商向厂家采购了一批货物,向银行融资,厂家提供担保。个人客户采购了一台大型机械设备,向银行融资,经销商提供担保。这些销货方为何愿意担保?一方面是基于长期合作而产生的信任,另一方面是为了经营业绩。这种担保一般是良性的,但是要控制行业风险,要考虑信用风险集中度问题。
4、自担自用
由于银行对借款人的准入和调查比对担保人要严格,一些有瑕疵的企业往往难以获得贷款,于是找到一个“干净”的申贷主体做借款申请人,由实际用款人安排担保。如果一个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没有让对方提供反担保,也没有收费,没有任何利益补偿,很可能担保人就是实际用款人。
5、资产转移
很多企业的大股东利用其控制权,为关联企业担保,实际上是掏空企业、转移资产、侵害公司小股东利益。很多时候,主业萧条,又无法抽出资金,就拿着企业去为关联人借款提供担保,套出现金。
6、其他关系
因其他关系提供担保,例如:
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同时收取担保费;
保证是以某项变现力很强的财产作为反担保,同时该项财产又在保证人控制之下;
保证人欠了借款人一笔款,被迫担保;
保证人在贷款项目上有相当比例的投资份额;
受到上级主管部门干预被迫担保;
因业务合作形成利益共同体;
因业务依赖而被迫提供保证;
因私人关系而提供保证。
要注意,受胁迫而担保是可以撤销的。受欺诈而担保的,银行知情,担保人也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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