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审查是我们做票据交易时需要做的一件事情,通过审查了解这张承兑汇票的具体情况,下面商票圈小编与大家说说票据审查需要注意的事项!
1、背书失效
无效的背书通常在以下情况是不具效力的:
1)背书不全或者将票据金融部分转让的背书
2)将票据金融分别转给2人以上的背书
3)背书上的所附条件是没有效力的
2、转让
1)票据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有压线或者盖出背书人栏的可不做退票处理 。
2)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3、粘单事项
1)背书栏不附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黏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
2)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3)票据粘单应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样式粘单,大小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要求一致
4、签章审查
1)单位办理转让的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财务专章、财务章)加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使用财务结算专用章或结算财务专用章时:应出具该背书人所在区域人民银行允许使用印章。
3)银行办理转贴现、再贴现时:需要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
4)所有转让的票据在转让过程中的签章,不能重叠,并且字迹清晰、完整。背书章必须加盖在背书栏内,如不加盖在该栏内,在取得承兑行不因此而拒付的书面承诺或贴现申请人有能力承担追索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受理。
5、注意连续性
1)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需是连续的。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人栏依次背书。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第一背书人印章必须与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名称一致。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在票据背书过程中,不应出现重复背书,否则视为无效背书
2)非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应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6、委托收款、质押
1)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需要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
2)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票据背面已做成委托收款背书后,不得更改为转让背书,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7、更改
1)票据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2)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8、日期不可颠倒
1)票据背书转让日期应按先后顺序,不可颠倒;
2)且票据背书转让时应记载背书日期,否则视为在票据到期前背书。
以上就是关于“票据审查需要注意的事项”的全部内容,相信大家已经有了全面认识;更多票据相关资讯及知识,欢迎关注商票圈票据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