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中部分企业偏好使用信用证进行结算,因为信用证通过银行结算,相比于买方的商业信用,银行的信用普遍更高。但是也有很多出口企业在使用信用证时掉以轻心,未能按照信用证要求提供单据,造成了自身的损失。
案情介绍
某出口企业A公司与买方签订了一单货物采购合同,约定支付方式为即期信用证。
A公司出运时,出运日期已迟于信用证约定,因买方态度较好,一再承诺会在出运过程中尽快向开证行提交不符点修改事宜,A公司便继续发货。货物到港后,A公司得知信用证并未修改,开证行以不符点为由拒付。随后,贸易双方经协商重新签订支付方式为DP即期,但最终,买方仍未支付欠款。
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我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索赔申请后快速展开了定损核赔及赔付工作,帮助企业走出困境。
案件启示
1.信用证结算不可大意
本案中,出口企业A公司在货物实际出运前,非常清楚信用证约定与实际不符,但轻信买方的“诚意”和“承诺”,忽视了信用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基本要求,本案虽以信用证结算,但已丧失了依托信用证交易的关键要素——单证相符。
2.信用证的风险关键要看买方信用
虽然买方接受不符点常作为开证行继续正常支付的一种解决方案,一旦遇到买方信用风险变化,开证行为了防止银行利益受损,通常会找各种合理理由终止信用证支付,而不符点的出现就是最佳理由。
3.认真审核信用证的条款约定
在通过信用证进行结算时,出口企业一定要认真审核信用证的条款约定,如存在影响自身收汇安全或带有限制性的“软条款”,应尽量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信用证,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来源:天九湾贸易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