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学院】由票据贴现说起:监管沙箱与监管套利
“票据法”如同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使得市场主体难以获得法律上绝对的豁免权。于是,某类市场主体便采取某种规避法律的手段来开展业务,特别是当不同的监管主体在各自独立的法律系统下采取了区别了监管政策的时候,“严监管”业务模式倾向于往“去监管”或“宽监管”业务模式逃逸,此时便产生了“监管套利”。
“票据法”如同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使得市场主体难以获得法律上绝对的豁免权。于是,某类市场主体便采取某种规避法律的手段来开展业务,特别是当不同的监管主体在各自独立的法律系统下采取了区别了监管政策的时候,“严监管”业务模式倾向于往“去监管”或“宽监管”业务模式逃逸,此时便产生了“监管套利”。
我国的票据法律法律体系比较庞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以下简称“票据法”) 为主体,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颁行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补充,此外相关的司法解释,甚至法院的判例,都可视为是票据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监管沙箱制度概念什么意思?所谓“监管沙箱”,指的是监管者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构建一个可依条件豁免相关监管后果和法律责任的相对独立的“安全空间”,以鼓励企业的产品、服务、商业模式等方面的创新,从而有效防范金融创新风险的实验性监管机制。
作为一项新兴的金融监管模式,监管沙箱意在平衡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我国在 2019 年也引入这一监管模式,其中一项有关票据贴现的试点产品尤为引人关注,因为与其说这是对该项金融产品的试点,不如说是对监管沙箱本身的试点。但监管层理应有这样的雄心,即通过这种新兴的监管模式来取得更为系统性的法治成果,同时这也是“监管沙箱”的本意所在。
目前,我国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覆盖北京、上海、深圳、重庆、成都、广州、苏州、杭州、雄安新区9个试点地区60个惠民利企创新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