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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中小微企业票据融资的相关法律制度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20-10-26 11:18:18 阅读量:999+


  中小微企业票据融资是企业融资的重要部分,我们应该优先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可以从如下两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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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确立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票据法的一个重要基本原则,也是被世界各国公认的一个基本原则,这是因为:一是票据的流通性内在要求需要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其能够维护票据流通关系中善意正当持票人的权益,使其不受票据基础交易关系的影响;二是票据赖以存在的基础就是无因性,票据本身并不具有实质内容,其本身就存在价值,基于此,票据行为内在具有的无因性。而我国《票据法》第10条关于“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其实质是否定了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因为依据该条文的规定,票据当事人的出票行为与背书转让行为只能以具有客观存在的交易关系与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前提条件,而这必将阻碍中小微企业的票据融资行为,进而阻碍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壮大。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票据法》应删除票据行为应当“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和要求,明确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即票据的基础原因关系与票据行为关系相分离的原则,清除《票据法》第10条对票据融资行为发展的阻碍,而且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将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应用到了立法实践,这也为我国修改《票据法》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


  2. 确立融资性票据的合法性


  融资是票据的重要功能之一,主要通过票据的贴现业务来实现。我国目前《票据法》明确规定贴现业务只能由银行进行,仅存在于银行本票中,并未赋予商业本票的合法地位,直接导致了融资性票据的发展不足,间接制约着我国中小微企业的发展。而近年来,我国中小微企业进入了高速发展期,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对票据融资的需求越来越大,但目前票据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已经落后于票据市场发展的步伐,不满足现有的票据市场需求,极大的约束了融资性票据的开展和推广,进而阻碍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发展。事实上,具有商业本票性质的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却早已存在于票据市场中,确立融资性票据的法律地位已经是现实的需要。因此,笔者建议,完善《票据法》相关规定,在关于本票规定的章节中,保留银行本票的规定,同时增加商业本票的法律条款,开放对利用票据融资行为方式的限制,将其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之内,允许使用商业票据进行融资活动,增加融资票据种类,丰富票据融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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