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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票据存托协议》官宣上线,到底有哪些亮点?

来源:供应链finance智库 发布时间:2021-01-27 10:44:15 阅读量:999+

  2021年1月26日,业界中传说讨论已久的官方版《标准化票据存托协议》(下文简称《存托协议》)闪亮登场。


标准化票据存托协议


  作为标准化票据业务中最为重要的业务文件,官方版《存托协议》从发文机关到后续条款到处可圈可点,值得让人回味。


  先从发文机关来看,由标准化票据流通所在的市场管理主体共同研究起草,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后文简称票交所)、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三方共同发布。而该版本《存托协议》来源于票据市场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成员研究,并推荐市场成员签署。从这一点来看,该协议必然是对之前标票产品存托协议中存在的问题梳理后得出,而其中显著的变化必然体现了标票产品在监管方面的态度与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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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存托协议》到底有哪些地方让人关注呢?让我们来比较一下。


  01、标准化票据要素被定义


  《存托协议》将标准化票据要素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对标准化票据的期限与三个重要日期(创设日、登记日、兑付日)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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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标准化票据的税收


  一直以来,关于标准化票据税收的承担主体问题一直颇受争议,在官宣的《存托协议》中明确规定,税费的承担由标准化票据财产实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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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存托对价标准化


  在过去发行的各期产品中,关于交易利率与交易金额的计算在合同中有众多表现形式,对于计算结果的末位取舍常出现约定不明的情况。在官宣的《存托协议》中,这一问题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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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标准化票据创设成功被定义


  《存托协议》理应明确标准化票据这一标的物正式成立的时间点,但之前各期产品所对应的协议中并未对此进行明确表述,官宣版《存托协议》从三个方面对此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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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标票追偿顺序被明确


  官宣《存托协议》明确了在承兑人未付款情况下追索流程的追偿顺序,即承兑保证人、贴现行、贴现保证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如未放弃追索)先行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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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里有两个细节值得关注:


  第一,承兑保证人作为追索流程的第一顺序人,位于贴现行之前。在标票的实际业务中,承兑保证人多出现在基础资产为未贴现商票的情况,一般是集团公司为下属公司承兑的商票担当承兑保证人,也是这类标票的信用主体,不管是从《票据法》还是标票信用主体的视角来看,承兑保证人作为第一顺序的偿付人也是合情合理。


  第二,贴现行虽为第二顺位先行偿付人,表面上看来前面有承兑保证人,但实际业务中,已贴现票据为基础资产的标票一般没有承兑保证人,其信用主体是贴现行。因此,不管是从票交所的会员规则还是标票的信用主体视角,这一排序并无问题。


  同时,对于已贴现票据,标准化票据放弃对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符合票交所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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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基础资产的归属


  官宣《存托协议》将标准化票据的基础资产归属于标准化票据。存托机构在持有人大会的授权下,以自身名义代标准化票据行使票据追索权诉讼及参与相关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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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


  官宣《存托协议》的颁布,进一步规范标准化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促进标准化票据业务健康发展。不过这其中也有一点遗憾,《存托协议》与之前发行产品在基础资产审核方面的要求基本上保持了一致的标准,即对于存托票据交易关系的真实、合法性的保障是以原始持票人的声明与承诺形式完成,并未约定存托机构对这一关系审核的形式与核心指标进行约束。这势必给存托机构审核的具体操作带来巨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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