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的票据部分是初会学习中的一个难点,大家常常搞不清票据背书行为的规定。其实企业工作中常用票据除填名“现金”字样的汇票、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可进行背书转让外,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都可以背书转让。
一、票据背书的含义
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以背书的目的为标准可以将票据背书行为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属于非转让背书)。
二、票据背书记载事项
注意事项:
1、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三、背书连续
票据的第一背书人是该票据的收款人,最后的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这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必须前后衔接。
1、背书转让的票据,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的权利。
2、非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持票人应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注意事项:非转让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四、背书特别规定
五、考题案例
1、 甲公司将自己持有的一张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但只在背书人栏签章并未在被背书人栏记载乙公司的名称,乙公司发现后自己将公司名称填入被背书人栏,则该项行为( )。
A、无效
B、有效
C、经甲公司追认后有效
D、属于侵权行为
答案为B
解析: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同等法律效力。
2、甲公司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以质押背书方式向W银行取得贷款。贷款到期,乙公司偿还贷款,收回汇票并转让给丙公司。票据到期后,丙公司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委托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背书中,属于非转让背书的有( )。
A、甲公司背书给乙公司
B、乙公司质押背书给W银行
C、乙公司背书给丙公司
D、丙公司委托收款背书
答案为 B,D
解析: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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