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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标准化票据存托协议》定义表

来源:华泰证券 发布时间:2020-08-06 16:34:53 阅读量:999+


  华泰证券《标准化票据存托协议》定义表详细介绍:


  (一) 相关机构


  1 标准化票据当事人


  (1) 原始持票人:系指票据项下的持票人,即附件二所列示全部存托协议项下原始持票人共同构成标准化票据项下原始持票人,【详见本协议附件二】。


  (2) 存托机构:系指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任何继任机构。


  (3) 受益人/受益凭证持有人/持有人:系指持有标准化票据的投资者。


  (4) 合格投资者: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


  2 相关机构


  (1) 承销商:


  a)在不组织承销团的情况下,承销商系指单一承销商;


  b)在组织承销团的情况下,承销商系指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团成员。


  (2) 单一承销商:系指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仅适用于不组织承销团时)。


  (3) 主承销商:系指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仅适用于组建承销团时)。


  (4) 承销团:系指主承销商根据《承销团协议》组建的进行受益凭证承销的承销商组织(仅适用于组建承销团时)。


  3 监督管理机构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


  (1) 人民银行:系指中国人民银行。


  (2) 票交所:系指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3) 同业拆借中心:系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4) 上海清算所:系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5)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基础资产登记托管机构:系指票交所。


  (6) 标准化票据登记托管机构:系指上海清算所或监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提供受益凭证登记托管服务的机构。


  (7) 兑付代理机构:系指上海清算所或监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提供受益凭证兑付服务的机构。


  (8) 银行间债券市场:系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9) 票据市场:系指中国票据市场。


  (二) 交易文件


  (1) 交易文件:系指《存托协议》、《认购协议》、《票据经纪服务协议》(如有)、《资产服务协议》(如有)以及上述文件项下要求签署或发送的其他相关的协议和文件。


  (2) 《存托协议》:系指原始持票人与存托机构签署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铜九银 2020 年度第一期标准化票据存托协议】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3) 《认购协议》:系指受益凭证持有人与存托机构签署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铜九银2020年度第一期标准化票据认购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认购协议》相关格式和内容请见附件五。


  (三) 资产池与标准化票据


  1 资产池与基础资产


  (1) 基础资产:系指由原始持票人存托予存托机构的每一商业汇票及其附属担保权益(如有)。每笔基础资产的具体信息见基础资产清单。


  (2) 商业汇票/票据:系指原始持票人合法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


  (3) 票据业务处理系统:系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又称 ECDS)和/或中国票据交易系统。


  (4) 票据金额:就每张票据而言,指票据上所记载的承兑人承诺支付的票据金额。


  (5) 附属担保权益(如有):就每张票据而言,系指为担保该票据项下票据金额的偿还而设立的任何担保或其他相关附属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票据保证、存托机构享有的从权益等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收益。


  (6) 基础资产清单:就原始持票人存托予存托机构的基础资产而言,系指由原始持票人准备的、截至初始起算日的、有关每笔基础资产相关信息的一览表(该等信息的形式和内容应为存托机构所接受,该一览表可为计算机文档或缩影胶片)。基础资产清单至少应载明的具体信息见《存托协议》附件三。


  (7) 出票人:系指各商业汇票上记载的出票人。


  (8) 承兑人:系指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并在票据上记载为承兑人的主体。


  (9) 贴现人(如有):系指对各票据进行贴现的商业银行或财务公司。


  (10) 保证人(如有):系指承兑保证人、贴现保证人、其他票据保证人的统称。


  (11) 义务人:系指出票人、承兑人、贴现人、保证人及任何商业汇票项下负有付款义务的主体的统称。


  (12) 信用主体:系指承兑人、贴现人、保证人、其他义务人中人民银行认可的机构。


  2 标准化票据与标准化票据财产


  (1) 标准化票据/本产品:系指存托机构根据《存托协议》创设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铜九银 2020 年度第一期标准化票据】。


  (2) 标准化票据财产:系指原始持票人存托的基础资产以及存托机构因对基础资产、基础资产回收款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相应收益以及其他财产的总称。


  (3) 回收款:系指基础资产所产生的如下财产收益:


  (a) 基础资产对应的各商业汇票项下的义务人履行票据付款义务及/或履行附属担保权益对应义务而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票据金额、逾期利息和相关费用[如有]等);


  (b) 标准化票据资金账户中的资金所产生的利息;


  (c) 存托机构对非现金形式的标准化票据财产进行处置而取得的任何其他收益。


  3 标准化票据受益权和受益凭证


  (1) 受益权:系指由受益凭证所代表的从本产品获得分配的权益。


  (2) 受益凭证:系指代表受益权的受益凭证。


  (3) 受益凭证募集资金:系指截至缴款截止日,存托机构通过创设受益凭证而募集的资金总和。


  (4) 受益凭证募集资金净额:系指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中扣除产品前期费用后的金额。如以上费用由原始持票人或承兑人等参与方额外支付,则不再扣除。受益凭证募集资金净额由存托机构支付给各个原始持票人。对于单个原始持票人 A,其应收的受益凭证募集资金净额=(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产品前期费用)*原始持票人 A存托票据的面值之和/本期标准化票据中存托的全部票据面值之和。


  (5) 产品费用:系指产品前期费用和产品期间费用。


  (6) 产品前期费用:系指为受益凭证创设之目的发生的标准化票据登记托管机构收取的登记服务费、代理兑付费;标准化票据有关基础设施机构收取的相关费用;标准化票据产品电票账户开户费及其他创设费用(如有);由存托机构缴纳的与标准化票据相关且应由承兑人承担的税收和规费(如有,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如有)、所得税);资金划分费(如有);票据经纪机构报酬(如有);存托机构的报酬;承销报酬(如有);其他根据交易文件应当由原始持票人及其他相关方(如有)承担的费用。


  (7) 产品期间费用:系指与基础资产的诉讼或仲裁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和执行费及因处置逾期兑付的票据而合理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税收;存托机构因按照本协议及交易文件管理标准化票据事务代垫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益凭证的上市流通费用(如有)、召集持有人大会发生的费用;因清算标准化票据财产所发生的费用;其他费用。


  4 账户


  (1) 标准化票据产品账户:系指存托机构以本产品名义在票交所开立的,用于处理标准化票据产品基础资产托收、追索等清算结算的账户,账户名称为【华泰证券股份 有 限 公 司 江 铜 九 银 2020 年 度 第 一 期 标 准 化 票 据 】 , 交 易 账 号 为【T343100123200013470900】,开户机构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该账户下设基础资产托管账户和标准化票据产品资金账户。


  (2) 基础资产托管账户:系指存托机构为标准化票据产品在中国票据交易系统开立的,用以记载其持有的已存托基础资产的余额及其变动等情况的电子簿记账户,托管账号为【C343100123200013470900】。


  (3) 标准化票据产品资金账户:系指存托机构以标准化票据产品名义在票交所开立的,用于办理存托商业汇票对价支付、托收和追偿索等相关业务资金清算结算以及入金、出金等资金收付的电子簿记账户,资金账户账号为【F343100123200013470900】。


  (4) 标准化票据银行资金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电票账户:系指存托机构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机构开立的用于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受让基础资产的相关资金账户,账户名称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铜九银 2020 年度第一期标准化票据】,账号为【727019800000007322】,开户行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大额行号为【313424072004】。


  (5) 标准化票据资金账户: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存托机构可以选择标准化票据产品资金账户或标准化票据产品专用存款账户中的一个或多个作为标准化票据资金账户。


  (6) 原始持票人收款账户:系指原始持票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益凭证募集资金净额的银行账户,账户信息详见附件二。


  (7) 募集资金收款账户:系指用于接收受益凭证募集资金的银行账户,本产品募集资金收款账户同标准化票据专用存款账户。


  (四) 日期、期间与报告


  (1) 初始起算日:系指【2020】年【7】月【24】日。


  (2) 缴款截止日:系指受益凭证资金募集截止之日,【2020】年【7】月【30】日。


  (3) 财产交付日:系指原始持票人将基础资产存托予存托机构之日,也即缴款截止日当日。


  (4) 设立日:受益凭证成功创设日,与财产交付日为同一日,同时也为标准化票据的起息日和在上海清算所的初始登记日。


  (5) 票据到期日:就每一张票据而言,指票据上“汇票到期日”或“票据到期日”一栏记载的日期。


  (6) 预期兑付日:系指受益凭证的预计到期兑付日,为【2020】年【10】月【27】日。


  (7) 实际兑付日:系指预期兑付日当日及终止日后受益凭证兑付完毕之日。


  (8) 兑付日:系指预期兑付日和实际兑付日。


  (9) 终止日:系指标准化票据的终止日,为下列任一情形发生之日:


  (a) 标准化票据创设不成功;


  (b) 标准化票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被判决终止;


  (c) 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命令终止标准化票据;


  (d) 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标准化票据;


  (e) 预期兑付日届至。


  (10) 标准化票据期限:系指自设立日(包含该日)起至预期兑付日(不含该日)止的期间,为标准化票据的计息期间。


  (11) 工作日:系指国务院规定的正常营业日(不包括中国的法定节假日);就任何与基础设施服务有关的事项而言,系指票交所、上海清算所、同业拆借中心的正常营业日;如未特别说明为工作日,日应作自然日理解(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重大事件与指标


  (1) 票面金额:就某一日期相对于每一张票据而言,系指该票据票面记载的未到期且尚未兑付的金额。


  (2) 受益凭证利益:系指受益凭证本金和受益凭证超额收益(如有)。就某一日期相对于受益凭证而言,系指受益凭证未偿本金余额和受益凭证超额收益(如有)。


  (3) 受益凭证未偿本金余额:就某一日期相对于受益凭证而言,系指 A-B:A 指受益凭证本金;B 指自设立日之后起至该日之前,有关该受益凭证的所有已经偿还的受益凭证本金。


  (4) 受益凭证本金:系指受益凭证在设立日的面值乘以受益凭证持有人持有的受益凭证的份额。


  (5) 受益凭证超额收益:系指根据《存托协议》第 5.2 款约定的顺序向受益凭证持有人分配完毕后标准化票据财产仍有现金,该等向受益凭证持有人进行分配的超额收益。


  (6) 违约事件: 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a) 回收款不能合法有效划付至标准化票据资金账户或未能对抗第三人对相关标准化票据财产提出的权利主张;


  (b) 交易文件的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原始持票人、存托机构)的主要相关义务未能履行或实现,导致对受益凭证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该重大不利影响情形在出现后 30 个自然日内未能得到补正或改善;


  (c) 除因发生额外税费规费的情况下,存托机构未能在预期到期日后 3 个工作日内(或在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允许的宽限期内)向受益凭证持有人足额划付受益凭证本金的。


  (7) 存托机构解任事件: 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a) 存托机构被依法取消或不再具备从事标准化票据业务所需的业务资质,或者存托机构不再符合中国法律和标准化票据规则规定应当符合的条件;


  (b) 存托机构未能根据《存托协议》或其他交易文件的要求进行付款、转账或存款,除非上述违约行为是由于与存托机构无关的其他交易文件签署方或第三方的欺诈、违约、故意不当行为或疏忽所致;


  (c) 存托机构未能实质性遵守或履行《存托协议》或其他交易文件中规定的有关存托机构的承诺或义务;


  (d) 存托机构在《存托协议》或其他交易文件中所作的陈述、保证、声明或承诺,被证明其在作出时在任一重要方面为虚假、错误或存在误导性,并可能对标准化票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 存托机构实质性地违反其在《存托协议》或交易文件中所作的任何陈述和保证;


  (f) 存托机构发生任何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六) 持有人大会


  (1) 持有人大会:系指按照《存托协议》的规定召集并召开的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会议。


  (七) 其他


  (1) 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相关交易文件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


  (2) 法律:系指中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以及由政府机构颁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3) 标准化票据规则:系指《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和票交所发布的标准化票据基础资产托管、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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