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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中应当关注的法律知识

来源:临沂李全利律师 李全利 发布时间:2021-03-22 15:53:32 阅读量:999+


  做票的朋友都应该多了解一些票据法律的知识,例如:票据追索权纠纷中,应当关注的法律知识,下面我们一起来认识一下。


  在票据纠纷中票据追索权纠纷占了其中的大多数,是重中之重。而关于票据追索纠纷的起诉中需要关注的法律知识仍然是不少票友的盲区,本文从票据追索权的诉讼时效、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条件以及起诉时需准备的证据三个角度分析在提起票据追索权诉讼时常用的要素,来帮助各位票友更好的行使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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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何时行使票据追索权

  (票据追索权的诉讼时效)


  掌握票据追索的诉讼时效非常重要,权利不用则废,如果持票人没有及时行使,超出了追诉时效,那么票据的追索权因此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二)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且不短于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


  (二)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二、行使票据追索权需要哪些条件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五条的规定,票据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也就是说汇票到期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此时持票人才具备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条件。


  (二)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可以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保存相关证据。如果承兑人或付款人并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那么由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三)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虽然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以汇票金额为限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三、票据追索起诉时应当准备哪些证据证据


  因为每个案件都有自身的独特性,所以在这里笔者仅准备了一般起诉中需要准备的证据。


  (一)涉及本案要起诉的票据;


  (二)被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的证据有关证明;


  (三)原被告主体资格身份的证明;


  (四)证明原告属于合法持票人;


  (五)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后通知前手的证明;


  (六)诉讼请求的计算明细。


  相关法律规定


  《票据法》


  第十七条 【票据时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六十一条 【追索权的发生】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 【追索权的行使】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拒绝证明的代替-其他有关证明】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第六十五条 【追索权的丧失】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第六十六条 【拒绝事由的通知】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第六十八条 【追索权的效力】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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